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 号】长府发[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能力的考察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任
重要行政执法岗位的领导干部,必要时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并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逐步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要逐步落实在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时,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比重的制度。对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意识。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要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
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在作出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要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公开合理,并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都要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采纳意见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纪录。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检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十一)建立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制度。逐步推行面向社会、部门参与、政府统筹
长春分类信息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征集机制。年度规章立法项目要通过市级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征集的规章立法项目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共同研究并组织论证,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十二)建立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以及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十三)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充分听取政府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媒体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探索建立政府听取和采纳立法意见的说明制度,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说明原因和依据。
(十四)建立经济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凡是政府经济立法项目,对拟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可能付出的经济社会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做客观地分析和预测,
对敏感的立法项目要有风险评估,并作为政府立法决策的依据。
(十五)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后评估制度。重大立法项目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跟踪调研,对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所付出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情况,所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定期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立法项目的制定机关,需要修订和废止的建议及时修订和废止。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
(十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职权,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制定中要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提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对制定与人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
性文件,制定机关都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十八)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标注有效期。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每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
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步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对与人民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以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为主组织实施。探索解决乡镇政府执法权问题,明确授权或委托方式。创新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二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定期清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要件、时限、收费和流程管理,逐步做到“大厅以外”无审批。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绿通道制度,真正做到重大项目并联和无障碍审批。调整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和城区、开发区的事权,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城区、开发区放权工作。
(二十一)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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