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9
【字 号】长府办发[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按照《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针对目前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现状,为了保持二手车流通领域经营的连续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现有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
  对现有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长春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的冠名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含吉林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长春市工商局车辆管理分局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未取得长春市商务主管部
门签属的符合商业发展规划意见手续的,应履行手续并备案;长春市工商局车辆管理分局按照长春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规定,给予办理二手车相关的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长春市工商局车辆管理分局在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变更手续时,对其名称进行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字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条件,一照不得兼营。
  长春市工商局车辆管理分局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期间,要将变更后的企业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市交警支队车辆处)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二、规范企业设施标准
  现有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要对营业面积和现有设施自行整改,至2007年6月底前要达到如下标准:
  (一)长春市城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场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各县(市)、双阳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场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长春市城区二手车经销企业独立店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各县(市)(含双阳区)二手车经销企业独立店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服务配套设施要达到《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此次二手车流通行业整顿和规范,涉及到的企业多、部门多,各相关企业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要求进行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要积极进行企业自检和整改达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的完成。对逾期未能达到要求和标准的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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