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 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6.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长春分类信息【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 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管理,提升全市法院执行质效,健全完善 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面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努 力推动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减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等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机制
 
  1.执行事务分段集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对立案 信息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
式化文书、财产身份信息查控、繁 简案件分派、执行措施实施(包括保全、网拍辅助对接、案款事务 等)、案卷装订归档及执行信访处理等工作,由不同团队或人员集中办理,划分阶段、流水作业,明确各阶段的岗位职能,细化责任清单,形成分段与集约有机融合。有效落实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指挥管理等工作管理职责。
 
  2.执行事务分段集约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或者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负责。切实发挥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作用,增强质效监控、指挥调度、服务保障、决策分析的功能,推进两级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建设,促进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3.执行立案由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负责,在核查执行立案材料的基础上,由专人通过密钥查询核实当事人身份,查看案件审理阶段电子卷宗,核对当事人身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秘钥由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指派专人管理。
 
  4.初次接待由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负责,完成以下工作:核对执行立案信息,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征询财产处置参考价、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确认收款账户,释明执行风险,接受咨询、答疑等。以上事项应完整、准确记录在初次接待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
 
  5.网络查控由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负责,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应当在初次接待结束后立即启动“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点对点”和“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入卷流转。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能够网络冻结的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6.格式文书制作及送达由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首先由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完成执行通知等格式文书的制作、
送达等工作,初次接待未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法发出或退回的,立即将退回手续转交执行实施团队。
 
  7.做好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 后,执行事务中心或者执行事务团队根据执行实施案件繁减分流标准,将分流后的简易执行案件随机分配给速执团队承办,将分流后的普通执行案件随机分配给普执团队承办,并将全案材料及时移交承办团队。
 
  8.提高执行送达效率。拓宽受送达人住址信息采集渠道,联 合中国邮政平台、电商平台等开展送达工作。将执行工作与社会 综合治理网格深度融合,发挥网格员协助送达作用。大力推进电子送达,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企业优先选用电子送达地址。与律协合作,鼓励律师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国家机关、银行、保险等部门,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9.对于执行辅助性集约事务可以适度外包,合理购买社会化服务。
 
  二、全面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
 
  10.坚持以“简案快执、普案精执、特案特执”为原则,确保简案 出效率、普案出质量、特案出效果,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11.执行实施案件繁减分流的标准如下:
 
  (1)简易案件: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没有查询到可供执
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初步判断存在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可能的;其他简单易 执易结案件。
 
  (2)普通案件: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执行依据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沟通协调工作的;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3)特殊案件: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 申请人数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集体上访可能的。
 
  12.简化简易案件办理流程。可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集中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并通过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合并送达等多种手段,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
 
  13.执行流程管控采用期限明确的格式化《执行流程节点表》随卷流转,实现全程留痕,各节点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完成执行措施,在流程表对应栏填入完成时间并签名存档。加强各个流程节点的工作衔接,形成后一环节倒逼前一环节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增加透明度。
 
  14.建立二次分案程序。简单案件因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短 期结案的,或当事人对执行法官意见较大的,可以二次分案。 二次分案时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执行实施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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