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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14
【字 号】吉高管调字[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高管调字[2007]18号)
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管理行为,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快速反应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制定《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试行)
  2、《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略)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管理行为,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快速反应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以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对外发布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主要由省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属段负责、逐级报送、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高速公路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加强高速公路相关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工作,要建立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保障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报送、发布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
  1、由于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恶劣气候、非灾害性、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2、虽未引起长时间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七条 报送、发布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段名称、发生时间、阻断位置、管理单位等。
  阻断原因主要包括:计划性的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事故灾害、恶劣气候、自然灾害、非灾害性、社会公共事件等。
  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等。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路产损失、人员伤亡、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等。
  第八条 报送的格式应符合《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事件)信息表》(详见附表)的要求。
三 报送、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高速公路路政、养护、超限、收费、通信、经营等部门和人员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路况信息报告职责。对计划性和突发性交通阻断信息按程序和时限快速、及时、准确向辖区指挥调度分中心(未设分中心可由办公室负责)报告。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按照交通部、高管局信息报送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接收到的交通阻断信息进行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发布:
  1、 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对接收到的计划性和突发性交通阻断信息,由专人进行汇总后,填写《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报送审批单》,经逐级审核批准后,通过交通部“中国公路服务信息网”(v)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www.jlhighway)、吉林交通文艺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可变情报板、短信平台和电子显示屏等对外进行发布,方便社会广大众及时了解出行信息。
  2、交通阻断事件发生后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吉林省交通厅报告,并与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客运站、民航长春机场、辽宁省高速公路、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络,及时通报情况。所属各单位也要与其管辖路段周边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交通阻断事件结束或处置完毕后,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信息报告
人员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填报,继续填写统计数据以及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局指挥调度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及时对外发布事件结束信息,进行终报。
四 报送、发布的时限
长春分类信息  第十三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双向和单向)的,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应在路段封闭前四日填写《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向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上报相关信息。
  局指挥调度中心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按照规定登陆交通部“中国公路服务信息网”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填报相关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可变情报板、短信平台和电子显示屏等对外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所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应填写《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在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传真报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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