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收养法对比
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备注序号第一章总则序号第一章一般规定
1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
040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2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制度。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1
041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
权益。
增加:婚姻家庭受国
家保护,残疾人
修改:儿童修改为未
成年人
删除:实行计划生育
3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0
42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未变
1
4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
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43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
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
成员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增加:家庭应当树立
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互相
关爱
1044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
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2条、第20
条
1045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
家庭成员。
新增第二章结婚第二章结婚
5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046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
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
涉。
文字修改
2
6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047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于二十周岁。
删除:晚婚晚育应予
鼓励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048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删除: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
结婚
8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
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049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文字修改
9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1050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
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文字修改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3
1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
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
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
1052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删除向婚姻登记机关请
求撤销婚姻
将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
的时效由“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一年内”改为“自胁
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
1053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
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增
12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
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
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
1054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
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文字修改
新增:婚姻无效或者
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4
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13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1055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文字规范
14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1056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文字规范
15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1057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
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文字规范
16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删除
1058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
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
保护的义务。
新增
1059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
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0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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