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0.3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v)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9日。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6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二审。经研究,建议10月份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三审。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北京、山东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夫妻之间除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外,还应当互相关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一条)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的常委委
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了隔代探望权,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于二十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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