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几种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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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种
原则⼀: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管辖。原则⼆:⾃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愿原则,也叫意思⾃治原则。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的意思。)⽐如赌⽯、买等⾏为;C、⽆偿的民事⾏为,如赠与;D、⾝份⾏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以善意的⽅式⾏使权利。原则五:守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有损⼈格尊严的⾏为均违反了这⼀原则。原则六:绿⾊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的⼀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和,⼈与⾃然和谐相处的传统⽂化理念,⼜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与资源⽣态的⽭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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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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