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 号】赣民字〔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
正文
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收养能力评估内容
  第四章  收养能力评估程序
  第五章  融合情况评估
  第六章  报告及终止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江西省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做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收养评估的具体事务由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直接承担。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按规定进行年报或年检且年检合格;
  (四)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五)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律等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且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专职评估人员;
  (六)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选派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评估。承担收养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守收养申请人隐私,未征得收养申请人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收养申请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向收养申请人公开其他访谈人的访谈内容;
  (二)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三)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
  (四)不得向收养申请人索要礼品,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提出与收养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条 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收养申请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与收养申请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收养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收养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三章  收养能力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所有收养申请人均需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对同一被收养人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的,民政部门应通过收养信息平台筛选3名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 收养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养动机
  1.有强烈的收养愿望,收养理由适当,动机纯正,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
  2.收养申请人认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有充分的了解,对抚育好被收养人使其健康成长有充分心理准备。
  (二)道德品行
  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三)受教育程度
  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
  (四)年龄
  1.收养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按照江西省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收养申请人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
  (五)健康状况
  1.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2.收养申请人未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或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除精神或智力残疾以外的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的,但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六)经济及住房条件
  1.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应处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上;
  2.收养申请人无固定职业的,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3.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七)婚姻家庭关系
  1.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本次婚姻存续时间超过1年,且家庭关系和睦、稳定,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
  2.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
  3.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包括收养申请人子女的数量、年龄、性别、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等。
  (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明确表示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中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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