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政治国家的法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
市民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案例: 例1: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我国的民事立法道路曲折,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巨大进展。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龙头,大量的民事立法。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民事法律作为法律依据以外,还可以将一些民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民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案例 例2:法谚:任何人不得以不懂法作为抗辩理由(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问:支持该法谚正当性的理由是什么?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
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的强制订立。
强制缔约: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
定式合同: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案例分析
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案 例
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1.事件。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一、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实施的行为范围。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二、民事权利分类
民事权利,可以根据其效力所及范围、内容、作用、性质的不同,作如下分类:
(一)以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二)以权利内容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内容即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以下五类:
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1)亲权。 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 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1.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 3.形成权 4.抗辩权
四、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即为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可以分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
1.自力救济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案 例
例5: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民法通则》 第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国内外立法例
案例
例1:甲、乙是夫妻,甲有父母。后甲因病去世,去世时遗留个人财产6万元。当时乙已怀孕,小孩在出生后2个小时因死亡。问:遗产如何分配?
析:首先应当保留小孩的继承份额,即1、5万元。由于小孩是在出生后去世,故小孩可以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该财产最后由其母亲乙继承。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 民法通则》 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例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但接受奖励、赠与或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仍可以独立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案例
例3:甲8岁,擅长小提琴演奏,暑假期间在某酒吧打工挣钱。暑假结束后酒吧老板乙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报酬。问:老板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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