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
⼀、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1.胎⼉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第⼗六条)
2.⼋周岁孩⼦可以“打酱油”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第⼗九条)
3.成年⼈也会成为限制民事⾏为能⼒⼈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第⼆⼗⼆条)
4.基层众性⾃治组织法⼈为特别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众性⾃治组织法⼈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百零⼀条)
5.个⼈信息和⽹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第⼀百⼀⼗⼀条)
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百⼆⼗七条)
6.见义勇为⾮重⼤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百⼋⼗三条)
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第⼀百⼋⼗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三年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百⼋⼗⼋条)
8.未成年⼈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第⼀百九⼗⼀条)
⼆、物权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的物结合在⼀起从⽽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材料⽣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条)
10.三权分置——⼟地经营权来了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地经营权⼊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九条、第三百六⼗⼀条、第三百六⼗三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维修资⾦的特别程序。(第⼆百七⼗⼋条、第⼆百⼋⼗⼀条)
12.细化住宅建设⽤地使⽤权的⾃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地使⽤权届满⾃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期限最长七⼗年,如继续使⽤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是否缴纳费⽤、缴纳多少费⽤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法律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九条)
13.居住权⼊法实现物尽其⽤
为加快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新型⽤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偿设⽴,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他⼈的住宅,以满⾜其稳定的⽣活居住需要。(第⼆编第⼗四章)
14.⾛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统⼀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条、第四百⼆⼗七条)
15.扩⼤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条第⼀款)
16.保证责任⽅⾯有了重⼤变化
之前的《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倾向于对债权⼈的保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中没有明确给定保证责任的,则推定为⼀般保证,倾向于对保证⼈的保护(第六百⼋⼗六条第⼆款)。
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7.电⼦合同开启⽆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也具有法律效⼒,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时代。(第五百⼀⼗⼆条)
18.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的权利义务。(第⼋百⼀⼗五条第⼀款、第⼋百⼀⼗九条、第⼋百⼆⼗条)
19.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带酒⽔”“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条、第四百九⼗五条⾄第四百九⼗⼋条)
⼗⼋条)
20.物业纠纷不⽤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四章)
21.“借⼀万、还⼗万”,⽹贷被套路不⽤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条第⼀款)
22.房⼦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四条第⼆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六章);为进⼀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条、第六百⼆⼗三条、第六百四⼗⼀条⾄第六百四⼗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三章、第五百⼋⼗六条⾄第五百⼋⼗⼋条)
四、⼈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3.确⽴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强迫、欺骗、利诱⼈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为能⼒⼈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书⾯形式或者遗嘱形式。⾃然⼈⽣前未表⽰不同意捐献的,该⾃然⼈死亡后,其配偶、成年⼦⼥、⽗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书⾯形式。(第⼀千零六条)
24.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和制⽌性骚扰的义务。(第⼀千零⼀⼗条)
25.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使⽤⾜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名等,参照适⽤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千零⼀⼗七条)
26.禁⽌⾮法收集个⼈信息
针对利⽤信息技术⼿段“深度伪造”他⼈的肖像、声⾳,侵害他⼈⼈格权益,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利⽤信息技术⼿段伪造等⽅式侵害他⼈的肖像权。(第⼀千零⼀⼗九条)
27.“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千零⼆⼗五条、第⼀千零⼆⼗六条)
28.侵犯隐私权⾏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侵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侵害他⼈隐私权的具体⾏为。(第⼀千零三⼗⼆条、第⼀千零三⼗三条)
29.个⼈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然⼈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负有保护⾃然⼈的隐私和个⼈信息的义务。(第⼀千零三⼗四条⾄第⼀千零三⼗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30.与国家计划⽣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须⽆⼦⼥的要求修改为收养⼈⽆⼦⼥或者只有⼀名⼦⼥。(第⼀千零九⼗⼋条第⼀项)
31.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步加强对被收养⼈利益的保护,在收养⼈条件中增加“⽆不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千零九⼗⼋条第四项)
32.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千零七⼗七条)
33.想离婚⼜多了⼀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份⾃由。
34.疾病作为婚姻⽆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结婚的情形,⽽是规定⼀⽅隐瞒重⼤疾病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千零五⼗三条、第⼀千零五⼗四条)
35.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第⼀千零六⼗四条)
36.离婚案件中⼆周岁以下⼦⼥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7.规范亲⼦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关系。(第⼀千零七⼗三条)
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8.扩⼤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概之,扩⼤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遗产范围。(第⼀千⼀百⼆⼗⼆条)
型、财产形式⽇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遗产范围。(第⼀千⼀百⼆⼗⼆条)
39.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已知继承⼈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为,却愿意对继承⼈的过错⾏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千⼀百⼆⼗五条)
40.扩⼤法定继承⼈范围⾄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亲家族中,⽽⾮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被继承⼈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的侄、甥获得第⼆顺位法定继承⼈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亲的限制。(第⼀千⼀百⼆⼗⼋条)
41.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千⼀百三⼗六、第⼀千⼀百三⼗七条)
42.废除公证遗嘱效⼒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规则,删除了现⾏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意思⾃治原则。(第⼀千⼀百三⼗五、第⼀千⼀百四⼗⼀条)
43.增加遗产管理⼈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债权⼈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的产⽣⽅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千⼀百四⼗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4.确⽴“⾃⽢风险”规则
⾃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千⼀百七⼗六条第⼀款)
45.规定“⾃助⾏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千⼀百七⼗七条)
46.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千⼀百⼋⼗五条)
47.完善⽣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因此⽀出的必要费⽤。(第⼀千⼆百零六条第⼆款)
48.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信息的保护。(第⼀千⼆百⼀⼗九条、第⼀千⼆百⼆⼗六条)
49.加强⽣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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