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制度四大原则(通用4篇)
重要的制度四大原则(通用4篇)
重要的制度四大原则 篇1
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情况下会依据其内部要求制定相应的。并制定劳动惩戒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对内部劳动规章的履行。劳动惩戒制度的设立,不仅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进行维护,而且还对劳动者的应有权益进行保障,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就我国当前有关劳动惩戒权的法律法规而言,其间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疑点和漏缺,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确立。但用人单位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等活动中。对于比例原则的分类,我国一般采用“三分法”。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具体来看:1.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所采取得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实现而且其实施的手段也是正确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满足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同样能够达到惩戒要求的方式中,选取对劳动者负面影响相对较轻的方式。3.狭义比例
原则,即用人单位在对违纪劳动者进行惩戒时,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要与劳动者的违纪损害基本平衡,不能出现极端的差距。
二、惩戒手段、程序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
惩戒手段、程序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原则,就用人单位惩戒制度来说,主要限制性要求即:用人单位惩戒权的实行,必须要以其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对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此项规定,其意义在于劳动者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惩处有事前预见性,且防止用人单位以不确定的惩戒依据而滥用惩戒权,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
三、合法性原则
惩戒权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的权利,且惩戒权的行使对劳动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必须对企业的惩戒权加以限制。但是,我国就相关方面的法律存在着漏缺。可是,就惩戒权的合法性来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判断:用人单位惩戒处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用人单位在实施惩戒权时要符合其有关规定,不能违反非法律的规定。
四、平等对待的原则
平等对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对违反同样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同样惩戒处分的原则,绝对不允许有差别对待劳动者的情形出现。但是平等的对待并不是要求一切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求实质上的平等。要求用人单位平等的对待性别、种族、信仰等的差别。若用人单位的惩戒处分出现了差别待遇,则其处分是无效的。
遵循四大原则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健全受惩戒劳动者的法律救济
第一,要完善受惩戒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请申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5条的有关规定,受惩戒劳动者可以以此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寻求救济。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权力使用人单位直接撤销对劳动者的处分。
2、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申请调处。依据我国《工会法》第21条及《劳动法》第30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惩处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特别是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时,必须通知工会。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惩戒有异议,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及诉讼。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5条、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惩戒持有异议,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甚至诉讼。
第二,要树立对用人单位劳动惩戒处分的审查标准。
对用人单位劳动惩戒处分的审查,可以从对用人单位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和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爱莎尼亚《雇员纪律处分法》第23条规定:“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劳动者有权于知悉或应该知悉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诉诸法庭。如果劳动者系被非法处分包括处分内容不符合相当性原则即劳动纪律处分与被处分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情境劳动者先前行为不相协调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劳动纪律处分无效。如果该劳动纪律处分为解雇处分法庭还应该根据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境况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性进行评估并有权恢复劳动者的工作。” 爱莎尼亚有关惩戒权处分的规定,加大了劳动惩戒处分的合法性和相当性的司法审查,从而限制了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的惩戒权。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重要的制度四大原则 篇2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中,每一个个体之间又必须涉及婚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经济关系等诸多法律上的关系和关联。这种基于家庭而产生的家事审判,也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化解分歧、弥合亲情、消除对立、抚慰创伤、修复家庭关系。
鸡西法院立足“四大原则”、规范“九项制度”,构建了家事诉讼工作基本框架,从速推进全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现以温馨、和谐为主旋律的家事审理模式。
家事审判
四大原则
01
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立案登记前,除身份关系认定类案件外,原则上要进行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形式的诉前调解。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阶段诉讼调解工作,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诉后还要进行判后回访,努力使家庭纠纷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家庭和睦。
要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诉讼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赡养案件外),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不公开审理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02
03
要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家事案件在人身关系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事人本人到庭更有利于法院准确裁判,也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修复婚姻,促成和解、调解。特别是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无法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也不符合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开展全面的情况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特别提示一点就是夫妻离婚若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可以暂时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