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解答。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利益⽽忽略了相对⼈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影响合同效⼒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损害相对⼈的利益。
(⼆)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责任条款及以适当⽅式提请相对⼈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注意⼒的⽅式,通常可
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不产⽣约束⼒。
(三)格式条款⽆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真实意思表⽰,以致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第⼆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了协商并达成⼀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治原则。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预先拟定,⼜未与相对⼈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的利益。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