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上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关于上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注意:《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第⼀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为,维护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依法在本市⾏政区域内登记设⽴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为适⽤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政区域外设⽴的分⽀机构适⽤分⽀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本办法,也可以执⾏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收取服务报酬的⾏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愿有偿、诚实信⽤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提⾼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提供⽅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政府指导价: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以及刑事案件⾃诉⼈、被害⼈的代理⼈;
(⼆)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体性诉讼案件代理⼈;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市场调节价。
第⼋条实⾏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执⾏。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的垄断⾏为。实⾏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的承受能⼒;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作⽔平等。
第⼗条实⾏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例收费和计时收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式。
实⾏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式。
具体收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式。
计件收费⼀般适⽤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条按标的额⽐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定⽐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式。
按标的额⽐例收费适⽤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式。
计时收费可适⽤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书和法律⽂件、会见被限制⼈⾝⾃由的⼈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作⽅案、代办各类⼿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要求实⾏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与委托⼈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式、收费⾦额或⽐例。
禁⽌婚姻、继承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体性诉讼案件实⾏风险代理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收费标准、收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式、争议解决⽅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范⽂本。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签订合同后,不得单⽅变更收费项⽬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应协商⼀致,重新签订书⾯协议。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书⾯同意的代委托⼈⽀付的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另⾏⽀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另⾏⽀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提供费⽤概算,经协商⼀致,由双⽅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书⾯同意。
结算前两款所列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提供代其⽀付的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可不予⽀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付的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收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收取其他费⽤。
第⼗⼋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收取任何费⽤。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九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救济⾦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条律师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
⽹站等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重⼤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办法、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作时间计时规则、投诉举报电话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收费标准、计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正当理由要求终⽌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过错或其⽆正当理由要求终⽌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协商解决。协商⽆法形成⼀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本市司法⾏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违法收费⾏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处罚。
第⼆⼗四条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业⾃律的作⽤,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依据⾏业规则对违规⾏为实施⾏业处分。
第⼆⼗五条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违法⾏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六条本市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委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7年4⽉1⽇起执⾏,有效期⾄2022年3⽉31⽇。《上海市发展和改⾰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004号)同时废⽌。
附件1: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件收费⽅式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以及刑事案件⾃诉⼈、被害⼈的代理⼈;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代理⼈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代理其他实⾏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按标的额⽐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例为8%-12%,收费不⾜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例为5%-7%;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时。
四、收费说明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协商确定。
(⼆)民事、⾏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财产关系的,可按较⾼者计算并收费。
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审阶段收费标准执⾏。
(四)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
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审、死刑复核、再审、执⾏案件的,按照⼀审阶段收费标准执⾏。曾代理前⼀阶段的,后⼀阶段起减半收取。
附件2:
律师服务收费中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依法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诉讼案件;
(三)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政等机关重⼤、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具有较⼤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七)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参与的案件;
(⼋)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致,作为重⼤、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委托⼈协商收费时,可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作后发现属于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协商,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合同或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合同。
四、委托⼈与律师事务所双⽅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签订后对是否为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致的,双⽅可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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