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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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进⾏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本进⾏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审查的当事⼈或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外的利益相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的,系指委托⼈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进⾏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标。
1.4本指引所称之买⽅,系指通过⽀付价款或酬⾦的⽅式,取得财产、⼯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本指引所称之卖⽅,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作、提供服务的⽅式,换取价款或酬⾦的交易⽅。
1.5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作,侧重于从买⽅的⽴场对卖⽅及卖⽅提交的合同进⾏审查。在实际⼯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合同审查业务⼀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条款的修改。除⾮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量的地⽅性法规、⾃治条例、单⾏条例及地⽅政府规章。这些地⽅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效,但可能导致当事⼈受到⾏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
除此之外,对于⽆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审查应注意合同法
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3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发现并提⽰委托⼈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并防⽌发⽣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决定。
2.4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5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且必须结合合同⽬的、其他约定全⾯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可作出。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因此⽽产⽣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件、参考⽂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定要由委托⼈或其指定的⼯作⼈员签收。
3.2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提交电⼦⽂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的整洁。
接收以电⼦⽂档⽅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件、参考⽂件时,应将来稿的⽂件名另存为标准的⽂件名,包括委托⼈的字号、⽂件性质、递交⽇期,以便⽇后管理。
3.3如果委托⼈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要求在审查后归还⽂件的,应记录并由双⽅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对于送审⽬的的了解
4.1在接收委托⼈提交的⽂档及背景⽂件、参考⽂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委托⼈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作内容、⼯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判断。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件、委托⼈的⼯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式送审的电⼦⽂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作⽬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作。
4.3如果委托⼈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作⽬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询问交易背景、⼯作⽬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作。
第5条对于来稿的⼀般处理原则
5.1对于委托⼈送审的电⼦⽂稿,应另存为规范的⽂件名称并标注⽇期,同时将附属资料⼀并列⼊专⽤的⽂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件,原⽂件仍旧保留以资⽇后核对。
5.2对于委托⼈送审的纸质⽂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同时所有⽂件应装⼊⽂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稿转换成电⼦⽂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审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对于电⼦⽂档,应以批注的⽅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对于纸质⽂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处,并注意防⽌原稿⽂字⽆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份是否符合⼯商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的需要或合同履⾏的需要,审查履⾏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政法规、地⽅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政法规。此类审查⼯作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效、免责条款⽆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效。
6.3对条款实⽤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的⾏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常性的审查或委托⼈并⽆此项需要,可不进⾏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根据交易所涉⾏业的特点界定双⽅各⾃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交易相对⼈的情况设定实⽤性条款;
(5)合同中履⾏⽅式及顺序、履⾏地点等对委托⼈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的影响。
6.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因权利义务不明⽽丧失权益或导致
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对需求满⾜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1)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所要求的⽬的;
(2)判断标的、交易⽅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委托⼈的交易⽬的。
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合同结构体系的⽬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般仅针对委托⼈⾃⾏制订并⽤于长期使⽤的合同⽂本,除⾮委托⼈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提供的⽂本⼀般不进⾏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
合同审查(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便于履⾏。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7.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
同履⾏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但未设⽴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也可⽤于后续的修改。
(1)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2)判断最⼩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
(3)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以明确合同本⾝的秩序并能够满⾜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附随义务所需。
7.3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因合同约定不严谨⽽产⽣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产⽣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1)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导致⼀些情况未予约定,从⽽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2)是否存在有禁⽌性规定但⽆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3)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致⽽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4)合同⽣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或争议处理。
7.4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般审查,只要不会产⽣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概括性指出⽽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的⽂本,特别是⽤于长期使⽤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1)语⾔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2)标点符号的使⽤是否符合使⽤规范;
(3)⽤词、⽤句是否符合法律⽂书的特定表达⽅式;
(4)⽤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5)⾏为⼈是否明确、承受⼈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6)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的实现及合同履⾏的语⾔歧义现象。
7.5对版⾯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般仅对委托⼈提交的、由委托⼈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的合同。对相对⼈提交的⽂本,除⾮委托⼈另有要求,⼀般不进⾏此类审查。
(1)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其中采⽤中⽂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的排版规范;
(2)全⽂的版式必须整齐划⼀,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
(3)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8.1律师⽆论以何种⽅式向委托⼈提交审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档的⽅式提交⼯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作经验的积累及⽇后的核对。
8.2律师提交合同审查⼯作成果时,委托⼈提交纸质⽂档且对提交⼯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式,向委托⼈提交⼯作成果。
对于以电⼦⽂档⽅式提交的⼯作成果,可以电⼦邮件的⽅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邮件⽅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8.3如委托⼈有明确的指⽰或由于关系重⼤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般情况下,在提供⼯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4提交审查⼯作成果,律师应履⾏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需要掌握的内容进⾏告知,防⽌委托⼈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要求的审查时间⾮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前的意见。
8.5除⾮委托⼈因时间紧迫⽽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或法律⽅⾯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8.6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的条款应客观评述⽽不应进⾏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式提请委托⼈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8.7在提交⼯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的反馈,以便发现⼯作中的问题、积累⼯作经验,便于⼯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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