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文章属性
合同审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 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
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在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3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及不利条款,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2.4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除既有条款外,还应充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2.5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中影响民事责任后果的约定,尤其是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以及涉及民事责任的识别与追究的内容。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与交易目的相关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以及委托人应当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2.6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必须依据事实及法律,不得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在结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条款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作出审查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7除非系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或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审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或进行专项调查,但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问题。
  2.8律师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在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并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对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条款及时提出警示。
  第3条 合同来稿的接收
  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通过复制等方式避免接收原件,以免因污染、损毁、遗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实现。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传输,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所有接收到的纸质文档均应以装订等形式集中保管以避免遗失和散落,并建立文档目录载明接收日期、委托合同编号、完成时间、审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安排工作和档案管理。
  所有接收到的电子文档均应集中存放于统一的电子文件夹,并在保持来稿原状的同时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体现文档内容的标准文件名称,如带有委托人字号、文件标题等信息的标准文件名。同时,应建立电子文档目录载明与纸质文档目录类似的信息,以便日后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检索。
  3.3如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在归还时由双方共同签收以证明交接及归还情况。
  3.4律师应当在接受来稿时与委托人商定完成审查工作的具体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如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中无法辨别委托人在合同中的身份,应当要求委托人注明,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4条 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等信息,尤其要通过委托人了解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或有关联的资料、合同空白处准备填写的内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等与审查相关的资料,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
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而律师根据经验及合同类型足以判断相应法律问题的,可只对来稿进行常规书面审查并提交结论,不对委托人的送审目的等进行了解。
  如合同较为重大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认为必要,律师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得出准确的结论,妥善地完成审查。
  第5条 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5.1对于委托人提交的送审合同电子文稿,应另存为名称中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字号、合同类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任何审查均应仅在副本文件上进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后核对之用。
  对于委托人在合同送审时一并提交的其他辅助性的电子文档、背景文件、参考文件等,应当在审查中保持原状,以避免受到误导。
  5.2对于委托人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如需在来稿中提供审查意见,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并将所有文件一并存档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在原稿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
  5.3.1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与审查意见;
  5.3.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在原稿上提交审查意见,意见应写在纸页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可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义不明等评价。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审查意见,并注明系按审查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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