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会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强对合同制定的监督,规范公司合同制定的行为,依据《民法典合同篇》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格式合同、部门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订的合同的会审。
第三条相关术语解释
合同会审是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相关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合同审查分为综合审查和细节审查两种。
(一)综合审查是指对合同合法、有效、公平以及合同文本的规范性进行的审查。
(二)细节审查是指对合同中技术细节的正确性、合同的可操作性、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合同拟稿部门职责合同审查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签订本部门因经营生产及管理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合同。
(二)各部门负责合同的拟订及合同在会审过程中的传递。
第六条合同拟稿人职责
(一)合同拟稿人即该合同所指的业务经办人,负责拟订对外签订合同的草稿。
(二)负责在本制度规定的〃合同会审单〃上填明需对合同进行会审的部门。
(三)负责合同与合同会审单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直到合同盖上合同专用章后结束。
(四)合同会审可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七条合同拟稿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合同草稿的初审,审核合同草稿文字表达、内容的清晰和完整,并负责定出初稿。
(二)负责审查合同会审单上所列内容是否按照本办法填列齐全。
和资格的审核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一)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份、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免疫检测,技术标准等进。
(二)质量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审查。
(三)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的审查。
第三章合同会审实施
第九条合同会审要点
(一)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
审意见是否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二)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三)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四)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第十条合同会审程序
(一)合同拟稿部门或拟稿人拟出合同草稿,并在合同会审单上签字,或是通过信息化流程发起合同会审流程。
(二)报稿人将合同草案连同会审单送本部门负责人初审,负责人确认合格后在合同会审单上签字或在流程上审核通过,提交下一会审人员,并确定合同初稿(信息化流程审批的,提交WORD电子版和PDF版)。
(三)拟稿人将合同初稿连同合同会审单送各会审部门或人员进行会审,会审完成后,确认不需修改的,会审部门或人员在合同会审单上签字。
(四)全部会审环节通过后,拟稿人将合同连同合同会审单送报具有合同签订权的有关领导签字。会审单上所列内容是否齐全,如会审部门与人员签字手续不全,应退还拟稿人要求补办会审手续,要求所有参与会审部门或人员在会审单上签字,会审通过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盖音
(五)合同盖章后,拟稿人员将合同送报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合同档案管理同编号及合同归档号,签字后将合同连同合同会审单一-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合同会审管理规定
(一)参与合同会审的部门或人员应根据审查职责负责合同的会审工作。
(二)审查部门或人员应对合同中有关内容认真仔细地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疑问之外应及时与审稿部门或员沟通。
(三)会审中发现合同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应责成合同拟订部门或人员修改、重拟,直至确认无误。
(四)各会审部门或人员对合同的会审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
(五)根据《合同法》及公司需求,会审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及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六)会审通过的合同报总经理审批后,应统一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并由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行政部门负责,经总经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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