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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12.15
【文 号】国信党〔2016〕53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党组关于印发《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信党〔2016〕53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司、室、中心: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党组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党组
  2016年12月15日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挂职、借调等编外人员的请假、休假事宜,由用人司(室、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三条 司(室、中心)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落实好工作人员享有的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实际需要,妥善予以安排。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应遵守党纪国法和机关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章 假期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和北京市临时规定的假日,全体工作人员按有关通知安排放假。
  第六条 部分工作人员假
  妇女节,女同志放假半天;
  青年节,28周岁(含)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以上假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不调休。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当年请事假超过本人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分两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
  第八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与父母双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
  (二)探亲假期
  1.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其中一方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亲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3.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三)工作人员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可按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其中,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从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待遇。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九条 产假
2011元旦放假安排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假期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规定生育的,另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局机关男职工配偶按规定生育子女的,本人享受陪产假15天。
  女职工申请休生育奖励假和增加产假,男职工申请休陪产假,应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
的《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明,按程序报批。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结束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十条 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须持医院或局医务室出具的病明,申请休病假。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病假超过2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照发。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第十一条 婚、丧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婚假一般为10天。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的,假期一般为3天。去世的亲属在京外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向所在司(室、中心)请假,由所在司(室、中心)视情确定假期类型及期限。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冲抵年休假假期。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应按照职务层次填写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离京审批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请假、休假,由局长批准;
  (二)司局级干部请假、休假,由所在司(室、中心)与人事部门共同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三)正处级干部请假、休假,经司长(主任)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经处长同意后,由司长(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离京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处长以下干部职工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司局级以上干部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注明原因;本人不在机关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审批手续,并附委托代办电话记录。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委托他人代办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审批完毕后,应及时报人事部门备案;假期结束返回局机关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所在司(室、中心)应在情况出现10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原因、期限报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请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和6个月的;
  (二)工作人员1年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
  第十七条 各司(室、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工作人员上月请假、休假情况报人事部门备案;每年1月份,将本部门工作人员上年度请假、休假情况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局党组负总责,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全局工作人员的请假、
休假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司(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本办法加强请假、休假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是请假、休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司(室、中心)报备的人员请假、休假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督促各司(室、中心)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假期期限和待遇,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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