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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死亡职工家属谈判赔偿金问题
篇一: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的。
赔偿计算标准
因工是死亡赔偿项目: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X 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 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 X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父母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或丧失劳动能力>)
篇二:赔偿谈判
甲方: 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B电子有限公司
A公司为国内一家颇具实力和规模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电子精细化工行业是首家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且公司注重品牌,国家专利数个长期客户达到1000多家,销售及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大城市,部分产品外销到香港、马来西亚等地。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子化工产品、金属表面处理剂、清洗剂、胶粘剂。
B公司为一家起步不久的电子公司,初具规模,主营业务为电子插件的生产及技术开发。其生产过程所需的助焊剂和清洗剂长期由A公司独家提供。
201X年8月10日至同年12月3日期间,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YM-8”清洗剂、“YM-15A”环保清洗剂及不同型号的助焊剂等化工材料,货款总值46293.00元。A公司所有的《送货单》上注明的收款期限均为30天,另注明:“如购方不能如期付清货款,应提前通知送货方并有送货方书面许可,否则每逾期一个月购货方应按百分之二支付送货方的货款利息。”“YM-8”清洗剂的容器及其照片显示,该容器外部贴有“产品使用警示”标志。该“产品使用警示”的
内容为:“本产品含较高浓度的三氯乙烯,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并按国家对三氯乙烯的防治要求下使用。
9月22日,B公司的员工王高飞因出现“发热、触疹、尿深黄6天”的症状而到该区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用57838.00元,后在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医疗费3154.70元。之后卫生行政部门责令B公司安排其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9880.00元。其间B公司发给其工资和生活补贴7140.00元;王父母来探望儿子,用去201X.00元。
10月9日,该区卫生局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三个工作场所仍在使用含有三氯乙烯的化工原料,清洗房等作业岗位上的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该区卫生局向对B公司处以50000.00元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双方的交涉中,A公司称,B公司向A公司购买焊剂等化工材料,货款总值46293.00元,约定结算时间为货到30天。因B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故要求其归还所欠货款46293.00元及利息1486.00元(这部分利息根据双方经济交易中,B所欠货款依照之前合同中所说的每逾期一个月购货方应按百分之二支付送货方的货款利息计算出来的)。但是,B公司在拿到货物40天之后曾将货款中1880.00元的化工材料退还给了A公司,但是A公司在计算总利息
(1486.00元)的过程中按照逾期1个月计算针对该部分货款B公司所应支付的利息。双方因此就货款中逾期的1880.00元的化工材料该支付的利息数额产生了分歧。而B公司要求A公司:1、承担王高飞已发生的费用的50%,住院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补贴、其父母探望儿子费用2、赔偿B公司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3、承担行政处50%,承担王高飞继续费用50%。
谈判目标:
1. 根据B公司延期退还给A公司1880元的化工材料这一事实,确定在这一款项上乙方所应赔付给甲方的利息数额。
2. 探讨甲方对乙方员工中毒事件是否负有责任,若负有责任应具体承担何种责任。
3. 就行政部门的问题进行商讨,确定以何种方式处理赔款问题。
4. 针对此次双方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实用具体的方案维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注:在拟定 策划书 的过程中,制定谈判目标只需要针对以上四个谈判目标,将其具体化、合理化,不需另行设置其它谈判目标。
篇三: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之浅见
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之浅见
滦县人民法院油榨法庭庭长 董焕书
日前,我庭受理了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产生分歧。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赔偿,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意见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应在近亲属间按与死者的近亲程度进行分配。
意见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可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
综合上述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前二种意见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虽然未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当前的法律界,大多数专家学者仍然赞同这种说法。
(1)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2)根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从该条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个人消费之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这与遗产的界定也是格格不入的。
(3)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
旦死亡,则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那就是认定该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取得的,而又因受害人死亡,那么就会推定出一个结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主体来获得。
(4)根据201X年3月22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时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是死亡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应该认定为遗产。”由此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能,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所谓“抚养丧失说”,即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的来源,受到了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但为了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受到的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
当赔偿,定为精神损失。
所谓“继承丧失说”,即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使他人的生命利益受到损害,而且造成受害人在有生之年内可能的收入的“遗失”。因此,需要对可能继承受害人财产的近亲属予以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但是,无论是“抚养丧失说”还是“继承丧失说”,都表明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而并非属于法定的继承财产。
三、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双重赔偿
在近亲属的范围内分配死亡赔偿金是确定而没有疑问的。但如何分配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争论。笔者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作为遗产来予以继承,但是仍然可以比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虽然保险赔偿金是基于 保险合同 而来,与死亡赔偿金存在一定区别,但都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两者有可比之处。所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能直接认定为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所谓“近亲属”,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以上所列的近亲属范围进行分析,除去“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是继承法所规定得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成为代继承人。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具体案件中,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近亲属的范围内分配死亡赔偿金,只有运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近密程度等做具体分析,并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原则即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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