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来源 | 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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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
1、⾦融机构存款准备⾦、备付⾦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
第34条:“被执⾏⼈为⾦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民银⾏的存款准备⾦和备付⾦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的通知》(法【20
00】19号)
“……各地⼈民法院在审理和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不得⽤社会保险基⾦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资⾦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资⾦的通知》(法【1999】228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资⾦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设⽴专户管理,专项⽤于保障下岗职⼯基本⽣活,具有专项资⾦的性质,不得挪作他⽤,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民法院在审理和执⾏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专项资⾦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民银⾏《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的收⼊和⽀出,各级国库库款的⽀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都⽆权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式⽀配已⼊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民银⾏、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5、“⼯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债冻结扣划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团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会法的规定,⼯会经费包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全部职⼯⼯资总额的百分之⼆的⽐例向⼯会拨交的经费,以及⼯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和⼈民政府的补助等。⼯会经费要按⽐例逐⽉向地⽅各级总⼯会和全国总⼯会拨交。⼯会的经费⼀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独⽴开列的“⼯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关,专门⽤于⼯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费⽤或挪⽤、转移资⾦。因此,⼈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会经费及“⼯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6、信托财产⾮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设⽴信托前债权⼈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使该权利的;(⼆)受托⼈处理信托事务所产⽣债务,债权⼈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强制执⾏信托财产,委托⼈、受托⼈或者受益⼈有权向⼈民法院提出异议。”7、旅⾏社质量保证⾦⾮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执⾏旅⾏社质量保证⾦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民法院在执⾏涉及旅⾏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旅⾏社不承担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旅⾏社质量保证⾦:(1) 旅⾏社因⾃⾝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 旅⾏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业规定的标准⽽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 旅⾏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费损失;(4) ⼈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效法律⽂书认定的旅⾏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旅⾏社质量保证⾦。同时,执⾏涉及旅⾏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政部门⾏政经费帐户上划转⾏政经费资⾦。”
8、证券投资基⾦财产⾮因⾃⾝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法》
“⾮因基⾦财产本⾝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财产强制执⾏。”
9、信⽤证开证保证⾦可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10、银⾏承兑汇票保证⾦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民法院、中国⼈民银⾏关于依法规范⼈民法院执⾏和⾦融机构协助执⾏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
“⼈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承兑汇票保证⾦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融机构的申请,⼈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承兑汇票保证⾦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承兑汇票保证⾦已丧失保证⾦功能时,⼈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1、信⽤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民银⾏关于⾦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信⽤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卡账户,不能⽴刻停⽌持卡⼈使⽤信⽤卡进⾏违法犯罪活动或进⾏消费性活动,反⽽会造成银⾏垫付资⾦。因此,不宜对信⽤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破产法》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程序应当中⽌。”
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措施,但可以执⾏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依据:《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
第⼗五条⼈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
第⼗五条⼈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措施。
第⼗六条⼈民法院在执⾏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效判决时,只能⽤开办单位财政资⾦以外的⾃有资⾦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以外⾃有资⾦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
14、空难死亡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是死者近亲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执⾏。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他字第26号
⼴东省⾼级⼈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是死者近亲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不宜认定为遗产。
15.党费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强制执⾏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
〔2005〕209号)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资⽐例向党组织交纳的⽤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管理,单⽴账户,专款专⽤,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时,⼈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中,如果申请执⾏⼈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存⼊党费账户,并申请⼈民法院对该项资⾦予以执⾏的,⼈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先⾏冻结;被执⾏⼈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属于党费的,⼈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依据:《中国⼈民银⾏、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第五条军队、武警部队⼀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不得执⾏被执⾏⼈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执⾏<;封闭贷款管理暂⾏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办法>中应注意的⼏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第⼆条⼈民法院在执⾏案件时,不得执⾏被执⾏⼈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第三条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的款项采取执⾏措施。
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期货公司为债务⼈,法院不⽀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账户中的资⾦。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号)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债权⼈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或者有价证券的,⼈民法院不予⽀持: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账户中的资⾦;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于充抵保证⾦的有价证券。
第⼋条⼈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19、⾮结算会员的保证⾦: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法院不⽀持冻结、划拨⾮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账户中的资⾦。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号)
第五条实⾏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债权⼈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或者有价证券的,⼈民法院不予⽀持:
(⼀)⾮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账户中的资⾦;
(⼆)⾮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于充抵保证⾦的有价证券。
20、结算担保⾦:实⾏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法院不⽀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号)
第七条实⾏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债权⼈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的,⼈民法院不予⽀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专⽤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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