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包头空难”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包头空难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作者:吴永健
来源:《商情》2013年第27
        【摘要】包头空难案是美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第一起中国的空难事故,本文通过对该案案情的介绍,对美国法院据以管辖作出中止审理裁决的依据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长臂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分析和阐述,旨在结合案情和我国具体国情,探寻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涉外诉讼 长臂管辖权 不方便原则
        200411218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一架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飞机起飞后,不到一分钟即爆炸起火,坠入距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成员全部遇难。此后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对该案提起诉讼,使得该案转化为涉外特殊侵权案件,随后又转回国内,几近周折,于201210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对该案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
        (一)美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包头空难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在国内航线上的一起空难事故,从航班航线、遇难者国籍、发生空难的航空公司等各方面来看,似乎和美国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美国法院基于长臂管辖权行使了管辖。
        1.“长臂管辖权的定义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萌生于1945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但是美国的法律词典中并没有长臂管辖权这一概念,对其也并无严格的界定。通常认为,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2.“长臂管辖权在该案中的适用
        “长臂管辖权起源于美国1945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的,在当时就其适用就已确立了最低联系、公平对待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原则。所谓最低联系,美国的联邦最
高法院并未下过确切的定义。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最低联系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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