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谁来主张赔偿金
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近亲属或被抚养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没有近亲属时,谁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五保户如果有近亲属时,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村民委员会不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没有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丧葬(de),可主张丧葬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de)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de),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由于五保户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法定抚养人,没有赔偿权利人,就没法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保险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只能获得丧葬费保险理赔.
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其外甥女有权主张赔偿(de)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原告(de)委托,并受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de)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作为死者XX(de)外甥女系XX(de)近亲属,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赔偿请求权利主体主体适格.
1、“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de)遗产,其死亡后(de)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de)财
产损失(de)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de)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de)收入;(二)公民(de)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de)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de)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de)生产资料;(六)公民(de)着作权、专利权中(de)财产权利;(七)公民(de)其他合法财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de)意见第三条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de)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de)为财物(de)债权等.从上述法律(de)规定看,遗产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遗产具有特定(de)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de)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可以主张(de),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de)法律特征.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de)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de)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de)死亡赔偿金;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不到依据.司法解释虽采取“继承丧失说”,但该学说仅是针对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对其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所蒙受财产损失(de)计算方法,而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de)财产.
死亡赔偿金(de)受益人只能是死者(de)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de)结论.2005年3月22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de)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de)复函:“空难死亡赔偿
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de)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de)权
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
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享有(de),不宜认定为遗产.
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de)财产损失(de)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
本案中,受害人系五保户,虽然其享受国家政策由政府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de)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但这不影响其近亲属在其受到侵害时依
法享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de)法定权利.死亡赔偿金赔偿(de)理论基础是
“继承丧失说”,该理论认为直接受害人(de)近亲属与其是“经济性同一体”
关系,因婚姻或者继承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
以外(de)全部收入,而由于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故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这种逸失损失(de)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赔偿(de)实体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这其中并不涉及权利义务一致(de)问题.
2、原告作为XX近亲属本案主体适格.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de)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损害(de)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de)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de)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de)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告系XX(de)外甥女,属于XX(de)近亲属,并且XX除原告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原告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主张人主体适格.
二、村委并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de)权利.
1、村委既不是继承权利人,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de)原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de)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de)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de)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de)近亲属.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de)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经
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de),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de),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2006年3月1日已经被新(de)条例废止.在新(de)条例中“五保”(de)经费从由村组支出改成了由国家财政负担,并且去掉了五保
户死亡后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de)规定.这样一来,最高法院(de)批复就失去了存在(de)基础,五保户(de)遗产当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五保供养”是国家(de)一项政策,其供养经济来源是由政府财政支持(de).承担“五保”帮助(de)机关或组织,其本身即有对“五保对象”生养死葬(de)法
定义务,其不能因“五保对象”(de)死亡而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利益,“五保”供养亦不存在权利义务(de)对等性问题,对经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de)“五保
户”进行供养,是政府及相关部门(de)法定责职.“五保户”(de)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这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施行(de)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有体现,同时该条例已取消了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处理(de)相关条款,正说明了国家在这一方面(de)立场.
并且通过上面分析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XX(de)遗产,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也不适用农村五保
户抚养协议关于遗产处理(de)法律规定.因此,五保供养机构不应具备主张五保供养对象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de)死亡赔偿金(de)权利.
综上可见,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实清楚,被告XX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XX近亲属,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XX主张赔偿权利.
此致
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1月22日
五保户车祸身亡乡政府起诉获赔偿
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de)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3岁(de)五保户老人梁某不幸因车祸身亡,与老人签订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de)四排乡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肇事司机廖武德、柳州市红龙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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