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370
马航至少要赔2800万美元破产或将难以避免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08:36:08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张燕|北京报道
在经历了18天的等待与煎熬后,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于3月24日晚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MH370终结于南印度洋”。
截至发稿时(3月27日),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显示MH370航班确实失事,造成事故的原因仍然未知。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下称“马航”)必须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国际评级机构标普的专家预测,马航MH370班机失联个案可能将成为2001年美国“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作为马来西亚第一大航空公司,马航是全球少数的五星级航空公司之一。但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连年亏损的马航早已深陷财务困境,而此次事故对于早就不堪重负的马航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会成为压垮马航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3年马航净亏损达22亿元
由于经营不善,马航最近几年连续出现亏损情况。2011年至2012年,马航的净亏损额分别为人民币(6.2172, 0.0050, 0.08%)47.4亿元、8.1亿元。根据马航公布的2013年业绩统计数据,公司尽管实现销售比上年增长9.9%,但是净亏损达到22亿元,亏损额为上年度的2.7倍。国内空难最高赔偿多少钱
马航长期以来一直属于高成本、低收益的经营状态。根据马航公司财报显示,马航2013年第四季度运营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幅达7%,主要来自于燃油价格9%的上涨,燃油成本占公司成本高达39%。此外,市场营销支出以及客机维护、老旧客机淘汰的存货贬值准备金等支出也同比增加6%。同时,马航还面临国内及国际航班的市场份额不断被同属一国的亚洲航空[微博]公司蚕食的现状。亚太航空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在马来西亚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市场上,马航的份额分别为40%和39%,而亚航则分别占据了51.5%和50%。
过去一年,马航的股价已经下跌了将近四分之一。自从2014年3月8日宣布MH370失联以来,马航的股价更是一路狂跌,跌幅曾高达20%;24日晚MH370失事的消息传出,25日马航股价再次下跌2.3%。
至少要赔2800万美元
由于目前失联客机尚未发现,事故原因不明,马航迄今暂未启动赔偿程序。按照国际惯例,航空公司会在空难后先行向家属给予一定补偿,在查明事故责任后再确定最终赔偿金额。3月10日晚,马航宣布向每位失联乘客的家属发放特别慰问金,中国乘客领取3.1万元人民币,乘客领取5000美元,并承诺这个款项不会从将来的最终赔偿中抵扣。
鉴于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旦赔偿机制启动,《蒙特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根据《蒙特
利尔公约》规定,不管有无过错,航空公司必须对每名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这就意味着MH370每名乘客的家属最低能获得120万元赔偿金额。马航至少要承担共计2800万美元的赔偿,但如果马航被证明有过错,则赔偿金额将远高于此。
《蒙特利尔公约》同时规定,事故原因调查结果出来后,如果航空公司证明事故不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乘客家属不能再向航空公司索赔。但是如果乘客的人身伤亡是航空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则航空公司承担无限制责任。乘客家属可以和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索赔。
在国际性空难中,由于乘客国籍、理赔地、事故原因等因素不同,最终获得的赔偿也可能会相差很大。如果启动诉讼索赔,涉及多个国家、适用不同法律,选择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管辖地,赔偿金额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失事飞机的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都可以适用该公约,因此,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都可以作为赔偿诉讼的管辖地。此外,作为飞机制造商的美国波音公司[微博]也可能成为被告,家属也可以选择美国作为起诉地。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已有两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分别代表不同家属向当地法院起诉马航和波音。其中,代表印度尼西亚籍乘客家属的一家位于芝加哥的律师事务所向媒体表示,如果成功索赔,这起诉
讼中家属会获得近15亿美元的赔偿。
据了解,马航曾向德国安联集团投保,整张保单由机身险和综合责任险组成,涉及MH370航班的机身险限额约为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限额为17.5亿美元。
由于事故原因未明,机身赔付也会有多种可能。如果是一般失事,会触发机身险保单;如果涉及,触发的则是机身战争、劫持险保单。相比之下,责任险赔付金额的确定更为复杂。也就是说,马航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能否足够用来支付其应付的赔偿金额尚且未知。
难以挽回的信誉危机
虽然最终谁来为此次的赔偿买单尚无定论,但是马航无疑首先要承担此次事故对其信誉造成的影响。
MH370事件发生以来,马航及马来西亚政府的作为一直让人诟病。在关键信息上,如最后确认的失联事件及失联地点,马来西亚方面发布的消息一直相互矛盾,模糊而反复,从南海开始向两个方向扩散,横亘了几乎整个半球。直至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飞机“终结于南印度洋”时,仍无法提供可靠的证据,各方质疑四起。而期间暴露出的马航安检问题,假护照事件及机组人员的可疑,更为马航的信誉蒙上了一层寒霜。
马来西亚总理宣布MH370“终结于南印度洋”的消息后,截至发稿前,由中国乘客家属组成的马航MH37
0家属委员会共发出三份声明,直指“马航、马政府、马军方是杀死乘客的真正刽子手”,要求马方公布更多信息。
新浪在线民调显示,截至3月25日早上,在逾38400名参与调查者中,超过77%的网友表示客机失事影响大马旅行计划。不少网友表示,“这辈子再也不会选择马航。”据路透社报道,共计11家中国旅行社表示受马航客机失联事件影响,中国赴马旅游订单已大幅下滑。
美国《商业周刊》称,马来西亚一年的访客中有7%来自中国,如果失去这一部分客源,那么对于马航已经不乐观的经营现状来说,想要扭转亏损更是难上加难。
“尽快将马航破产提上日程”
马航的主要控股公司Khazanah Nasional 隶属于马来西亚国家主权基金。鉴于马航惨绿愁红的财务困境,“冗员现状,荒谬的要求及其难以让人理解的采购需求”已经使得自身难堪重负,今年2月新加坡《商业时代》曾在报道中敦促Khazanah Nasional 公司尽快将马航破产提上日程来“摆脱马航带来的巨大的经济负担” 。
若马来西亚政府决定不再为马航继续买单,那么这次的事故也许会成为压垮马航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世界航空史上,曾有多家航空公司因空难遭遇破产或停运的命运。2008年,西班牙航空一架MD-82
客机在马德里起飞时冲出跑道,并爆炸起火,事故造成154人死亡。
出于安全考虑,2012年1月27日,西班牙航空宣布停止运营。最典型的莫过于1988年的洛克比空难。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在苏格兰小镇洛克比上空爆炸坠毁,造成270人丧生。这起洛克比空难严重影响了泛美航空的营运,曾是美国最主要的航空公司之一的泛美航空公司于1991年宣布破产,曾经的辉煌烟消云散。
责任编辑:全球经济热点网高琼
3月24日晚10点,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召开紧急发布会。其在发布会上确认,MH370客机在南印度洋“终结”坠机,机上无人幸存。马航公布MN370飞机的乘客名单。共226名乘客。12名机组人员。乘客其中包括:
154名中国乘客(包括一名婴儿,一名乘客),
38名马来西亚乘客,
12名印度尼西亚乘客,
7名澳大利亚乘客,
3名法国乘客,
4名美国乘客(包括一名婴儿),
2名新西兰乘客,
2名乌克兰乘客,
2名加拿大乘客,
1名俄罗斯乘客,
1名意大利乘客,
1名荷兰乘客,
1名奥地利乘客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旅客死亡和伤害--行李损失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十八条货物损失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第十九条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货币单位的换算
一、本公约中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各项金额,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在进行司法程序时,各项金额与各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计算。
当事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其国家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当事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其国家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该国所确定的办
法计算。
二、但是,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并且其法律不允许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可以在批准、加入或者其后的任何时候声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司法程序时,就第二十一条而言,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500,000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而言,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62,500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而言,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5,000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而言,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货币单位为限。此种货币单位相当于含有千分之九百纯度的六十五点五毫克的黄金。各项金额可换算为有关国家货币,取其整数。各项金额与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该有关国家的法律进行。
三、本条第一款最后一句所称的计算,以及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换算方法,应当使以当事国货币计算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数额的价值与根据本条第一款前三句计算的真实价值尽可能相同。当事国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时,应当将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计算方法或者根据本条第二款所得的换算结果通知保存人,该计算方法或者换算结果发生变化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限额的复审
一、在不妨碍本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并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存人应当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第一次复审应当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终进行,本公约在其开放签署之日起五年内未生效的,第一次复审应当在本公约生效的第一年内进行,复审时应当参考与上一次修订以来或者就第一次而言本公约生效之日以来累积的通货膨胀率相应的通货膨胀因素。用以确定通货膨胀因素的通货膨胀率,应当是构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的发行国消费品价格指数年涨跌比率的加权平均数。
二、前款所指的复审结果表明通货膨胀因素已经超过百分之十的,保存人应当将责任限额的修订通知当事国。该项修订应当在通知当事国六个月后生效。在将该项修订通知当事国后的三个月内,多数当事国登记其反对意见的,修订不得生效,保存人应当将此事提交当事国会议。保存人应当将修订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当事国。
三、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分之一的当事国表示希望进行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序,并且第一款所指通货膨胀因素自上一次修订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订过的情形下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已经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任何时候进行该程序。其后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复审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自依照本款进行的复审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终开始。
第二十五条关于限额的订定
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合同条款的无效
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合同自由
本公约不妨碍承运人拒绝订立任何运输合同、放弃根据本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约规定不相抵触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第二十九条索赔的根据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受雇人、代理人-索赔的总额
一、就本公约中所指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公约中承运人有权援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二、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
三、经证明,损失是由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除外。
第三十一条异议的及时提出
一、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凭证或者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
三、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
四、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的死亡
责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其遗产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三十三条管辖权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
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三、就第二款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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