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
请开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邮政储蓄机构予以说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允许他人代为申领的绿卡,在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已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 绿卡通卡持卡人卡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失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洗办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据力因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们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第十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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