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99号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游敏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珑,*,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瑞星,*,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瑞星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信用卡本金62174.25元、利息4029.55元、违约金及分期费用21604.91元(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本息合计87808.71元。被执行人陈瑞星
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9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1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已被本院他案冻结,待扣划后统一分配。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四、本院通过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
法实际拘留。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87808.71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珠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
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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