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滁州市总体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迁。为使此项征迁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滁政【2008】35号)、《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滁政【2006】30号)及《关于房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迁范围
明光路跨线桥以南,清流路以北,沿清流河两侧征收界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征用的国有土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涉及清流街道办事处2个村民组,扬子街道办事处3个村民组等,约861户住户、10家企事业单位,征迁房屋面积约11.9万平方米(详见规划征收界线图)。
二、被征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房产、规划、行政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三、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
该地块房屋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按认证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两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
予补偿。
(二)被征迁人享受安置或符合购买的,清流河东岸的,安置到扬子路安置点和清流人家、清流南苑安置点;清流河西岸的,安置到清流西苑北地块和创业中苑安置点;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被征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的标准给予其安置,并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迁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40㎡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标准补足其安置面积,与被征迁房屋同面积部分,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补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
3、被征迁人放弃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
4、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认证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3)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4)原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5)市认证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况。
5、独生子女、“双女户”(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房屋福利政策的除外)和户籍在本村民小组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6、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
7、壹人户按80㎡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都在征迁范围内的每方按40㎡/人安置;
8、2008年7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
(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
9、2005年前因发展小城镇,地方政府鼓励周边居民在小城镇所建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属农业户口被征迁人推出原籍宅基地的,属非农业户口被征迁房屋是其唯一
住房的,可按下列方式予以认证:
安置房政策(1)本镇(办事处)辖区内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家庭人口认证安置;
(2)非农业户口和本镇(办事处)辖区以外的农业户口,在证载或批准建设面积内,结合产权人户籍家庭人口认证安置。
10、被征迁人家庭的应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块征迁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认证安置。
11、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村组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迁房屋是2005年航拍图上有的,对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经调查,被征迁房屋是2005年航拍前建设或购买(需提供原始购地建房手续或村民组、村委会或社区、乡镇或办事处三级证明),实际居住至今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80平方米购买,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12、被征迁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迁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迁户。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
13、安置房为高层,重置价优惠为1033元/㎡;层差为:一、
二、三层和顶层层差系数为“-3%”,七、八、九、十层楼层差系数均为“+3%”,其余楼层差系数为“零”。
14、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而超出的零星部分面积,享受人口安置的被征迁人按重置价结算;符合购买条件的被征迁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
(三)对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且2009年前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提供
纳税凭证的,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范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沿扬子路和菱溪路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7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1200元/㎡奖励;无有效权属证明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房屋给予5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800元/㎡奖励。沿滁河路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4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600元/㎡奖励;无有效权属证明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房屋给予3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4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2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300元/㎡奖励;无有效权属证明(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房屋给予1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200元/㎡奖励。
沿扬子路、菱溪路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每户可在指定地点按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65%的价格购买与此类被征收房屋相近面积的房屋。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拆除五保户的住房按照本征迁安置方案执行,由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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