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8
∙【字 号】庆政发[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7.18 安置房政策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庆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
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
组织进行改造。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
(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由市政府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积极向中油集团公司争取拆迁补偿资金(包括棚户区内的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拆迁区域本着还油还绿原则,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和植被恢复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除确需的市政功能性设施外,市政府不再审批与产能无关的建设项目。萨尔图区政府牵头依法组织拆迁。被拆迁户由市政府出资异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安置。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安置房异地规划等工作。
(二)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三连棚户区改造政策。
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三连棚户区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出让给大庆炼化公司,作为企业工业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省的部分外,全部交由市财政用于该区域拆迁补偿和安置,不足部分商由大庆炼化公司承担。被拆迁户不需要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
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需要在当地安置的,由让胡路区政府规划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可以购买利民苑经济适用住房。由让胡路区政府负责,并与大庆炼化公司协商,共同提出改造方案,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让胡路辖区内铁路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中,铁路部门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于安置被拆迁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可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哈尔滨铁路局结合铁路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拆迁涉及的政策宣传、信访稳定等工作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四)大同区同阳路以南棚户区改造政策。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大同区政府将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排污、供热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做成项目,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立项,由市财政出资,大同区政府组织实施,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
(五)大同区同阳路以北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安置政策。
大同区同阳路以北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由大同区政府负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户所购安置房与原拆迁房面积对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拆迁面积对等的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款与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部分,市政府承担三分之二,区政府承担三分之一。
(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龙屯、大庆乳品厂棚户区拆迁安置政策。
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中共大庆市委2007年5月31日第2次常务委员会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七)政府牵头改造的棚户区被拆迁户安置政策。
政府牵头的棚户区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户有本市户口,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可自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户口),与原拆迁面积对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该住房价格不适用于铁路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安置)。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棚户区被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向市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为基数,由80%减至2%的比例收取。
(八)其他政策。
1.各相关区政府在拆迁改造过程中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拆迁改造的,贷款利息各区自行承担(不含萨尔图中区棚户区)。
2.龙凤区内的零散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统一安置在惠民苑。被拆迁户所购安置房与原拆迁房面积对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拆迁面积对等的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款与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部分由龙凤区政府承担。
二、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龙凤南砖厂、让胡路区富强村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招商开发,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的部分外,全部交市财政用于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和被拆迁户安置(包括棚户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提出具体拆迁补偿方案)。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最低保障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上靠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各区在招商或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将上述政策和条件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五)通过出让方式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向社会公示,吸引有合法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区政府组织拆迁安置,土地整理成净地后,由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开发企业要先交足土地出让金,同时拆迁补偿资金要足额到位,建设资金到位60%方可开发建设。
(六)让胡路区富强村改造除享受上述(一)至(五)项政策外,可按照2007年9月14日第30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七)大同区同阳路以北棚户区改造除享受上述(一)至(五)项政策外,规划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全市棚户区拆迁计划,由大同区政府按2009年、2010年2年分别做出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立项,大同区政府先行垫资并组织实施。经审计后,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市政府在全市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支持。
三、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四、棚户区被拆迁户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五、从《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新增落户人员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政策。
六、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分别制定本区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和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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