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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05
【字 号】市政办发〔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36号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彻底解决市区安置地超期安置遗留问题,惠及广大拆迁安置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15〕第2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解决超期安置有关问题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按市政发〔2002〕17号和市政发〔2008〕16号文件实施房屋拆迁,以安置地方式安置,未按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三条 安置地项目土地报批。《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明确重建安置的安置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针对市区大部分超期安置地至今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为加快处理安置遗留问题,市政府对安置地项目用地审批(含补办手续)开辟“绿通
道”。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市宝工区、市住建局等业主单位和市发改、规划、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配合,抓紧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安置房政策  第四条 安置地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明确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协调衔接,做好征拆经费保障等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住建、财政、人社、监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工作。对个别拒不配合,提出无理要求的拆迁户,相关部门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强制征收。
  第五条 安置方式的调整。原则上遵循征拆合同约定,业主单位移交安置地,由拆迁安置户自行组织建设。在情况特殊、拆迁安置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安置方式:鼓励重新选择货币安置以及到现有的集中安置小区进行安置房安置。拆迁安置户可自行货币购买商品房,也可采取由业主单位帮助团购。
  上述拆迁安置户享受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的政策;享受城市棚改政策中的奖励标准。
  调整安置方式的,拆迁户原安置地由业主单位无偿收回。
  第六条 建房成本价差补助。针对超期安置时间长,人工工资、建材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原有安置补偿费用低于现在实际建房成本的情况,对依法依合同建房的拆迁户,给予适当的建房成本价差补助。具体办法是:以征拆合同中明确的补偿资金为基数,依据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综合指数补差价(具体见附表一、二)。操作程序是:由拆迁安置户自行申请,业主单位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和所在区政府验收后,对依法合规建房的拆迁户发放差价补助。
  按照市政办函〔2009〕134号文件标准补偿的安置户不再享受上述建房成本差价补助。
  超高超层、超面积违法违规建设安置房的不得享受建房成本差价补助。
  第七条 过渡费发放。本着“自愿选择、就新就高”的原则,从2013年7月起超期安置户可选择新的按合法正房面积计付超期过渡费,也可继续选择按拆迁户人口数计付过渡费。至2013年7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不足18个月的,继续按协议实行原标准,从满18个月的下月起可以选择实行新标准计付过渡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安置地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发布交付通知,其过渡费按“2+6”模式(2个月为基地交付期,6个月为建房期)支付。从交付通知发布后的第9个月起,项目业主无条件终止支付过渡费。
  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户相关具体工作。项目业主“2+6”模式过渡费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到户。若到期项目业主无条件终止支付过渡费,安置户相关具体工作尚未做好的,其过渡安置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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