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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3
【字 号】海府〔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安置房政策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划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 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2012年4月10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报建但超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八条 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以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确认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确认的土地面积×片区住宅土地评估单价(容积率设定为片区宅基地现状净容积率)。
  第九条 集体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补偿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个人住宅房屋补偿办法执行,地上无建筑物的公共用地参照片区住宅(容积率≤0.3)土地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评估补偿:
  (一)完全产权房改房(含已足额缴交房款,但尚未完善房改手续的)。
  (二)部分产权房改房足额缴交完全产权房款的。
  (三)尚未房改的职工住房,可参照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后,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的,按照同类房屋二手房市场评估价补偿。
 
第三章 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住宅类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就近结合安置房户型面积基础上,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但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批建面积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12年4月10日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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