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06
【字 号】京政办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置房政策【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
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改造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以下简称三区三片)试点改造工作。按照从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改造的要求,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建设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建设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等矿区及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地区等5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丰台长辛店地区占地133万平方米,为城市棚户区;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占地分别为38万、20万、2万、3.8万平方米,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5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15万户,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其他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改造主体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确保规模,同时研究落实贷款担保机制。三是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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