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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21
【字 号】青府办发〔2016〕92号
【施行日期】2016.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关于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6〕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青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我区区属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与监管,切实维护动迁户的合法权益,推进相关部门的有序管理,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5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属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与监管。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三条(建设计划)
  区属动迁安置房中长期与年度建设计划由区房管局负责编制。
  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根据行政或开发区域内未来动迁规划,将拟开工的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上报区房管局审核。区房管局根据上报项目并结合各街镇、 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行政或开发区域内动迁需求与存量房源,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初步确定上报项目是否纳入中长期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年度建设计划以中长期建设计划为依据,分解各项指标,并充分考虑当年度各项目实际动拆迁、用地指标和项目进展等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区房管局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中新开工的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及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本区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设。
  第四条(项目选址)
  区属动迁安置房的选址由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负责实施,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交通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项目选址由区规土局会同区发改委、建管委、房管局、环保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第五条(参建各方相关要求)
  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869号)中的相关规定。
  实施装配式建设的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除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还应同时执行《关于推进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保障性住房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通知》(沪建市〔2016〕47号)中关于参建各方资质及招投标要求等规定。
  第六条(建设主体确认程序)
  (一)网站公告
  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根据区属动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将拟建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基本建设信息、报名人资格及条件、选择方法、报名时间地点等在项目所在街镇网站进行公告。安置房政策
  (二)街镇初选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建设单位,由街镇出具项目报名确认单,并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区房管局。
  (三)二次比选
  区房管局收到街镇提交的建设单位资料后,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比选排名。
  (四)政府审定
  由区房管局将建设单位的比选结果报区政府,经区政府讨论确定。区土储部门根据区政府决定进行土地定向招拍挂。
  第七条(项目认定)
  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认定由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负责实施,并报送区房管局进行预审。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和规土局对规划参数、土地利用规划、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价款、房屋销售价格测算(招拍挂均价)、周边配套条件、净地情况、动迁安置对象及数量和开工(预售)时间等进行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房管局向市住建委申报项目认定。
  市住建委审核后出具的项目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项目相关手续的依据。
  项目认定完成后,因特殊原因需撤销认定的,应由原实施项目认定的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向区房管局提交撤销申请报告,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房管局汇总相关资料向市住建委提交撤销项目认定申请,市住建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八条(建房协议价格确定)
  (一)管理机构
  本区区属保障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属保障房领导小组”)是区属保障房建设、供应与使用监管的领导机构,区属保障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属保障房价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区审计局参与房源定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建房协议价格组成
  区属动迁安置房建房协议价格主要包括开发建设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其中,开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用、管理费用、财务成本、维修基金和其他应计成本等。
  (三)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程序
  1. 房屋销售价格测算
  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或区政府指定的区管企业)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拟
建项目房屋销售价格的测算,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单位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2. 建房协议价格(暂定价)
  项目认定时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作为建房协议价格(暂定价)列入建设项目协议书中。
  3. 建房协议价格的调整
  建房协议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所在街镇、区级管委会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向区房管局提出一次建房协议价格调整申请,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房协议价格进行评估、修正,形成中期评估成果;在竣工决算经审价后提出建房协议价格结算申请,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单位进行初审,并报区政府最终审定,形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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