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安居房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 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 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20) 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 (2019) 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 申请、审核、轮候、配售和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 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 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 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安置房政策第三条本县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 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县安居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 设局可以委托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安居房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安居房的申请、审核和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房的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拟定、调整安居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房项目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房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排安居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 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 信息和除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认证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 委人才发展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局等部门根据本县经 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 口政策、人才政策、产业政策和安居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 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 布。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供应本县安居房用地:
(一)集中新建
1.新供应土地建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安居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选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安居房建设用地,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
2.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 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利用名下已供 未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
3.存量非住宅用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城镇规划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内 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 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须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如需要调整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程 序要求实施。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土地使用权人 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发建设,
可独立开发建设,也可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开发建设。
(二)项目配建
L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安居房年度建设计 划,在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时将安居房的配建比例及销售对象、 销售价格、建设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含装修和配套设施 标准)、物业管理等内容载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条件,作为 项目用地出让条件。
4.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县人民政府可在编制城市更新方 案时,将安居房作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住宅用地供应的重 要类型,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前提下,合理确定安居房配建 比例,并将安居房的配建比例及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套数、 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含装修和配套设施标准)、物业管理等内 容载入城市更新方案或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条件。
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住宅用地或 带方案、带条件出让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后,须按照合同或方案、 条件的约定配建安居房。配建的安居房,原则上以整
栋或者独立 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且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 付使用;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安居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
(三)既有房源转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将具备居住条件、 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含计划外开工并闲置的棚改、回迁安置房 等)、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通过资产划拨、收购、 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转为安居房。
(四)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房。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要充分 利用“土地超市”机制,统筹拓展安居房项目用地来源渠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 地手续后用于建设安居房。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 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 用地可以依法改变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 等因素合理补缴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
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 保障安居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 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不受本 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 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用等方 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位于人口聚集的主城区、 县城或产业园区。
安居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 居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将安 居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 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 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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