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大学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本校申请。)
第三条学校安排专项资金,救助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资金来源包括: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贷助勤基金以及其他用于学校学生资助的资金,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还款救助。
第四条各学院分管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申请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初审工作,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审。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毕业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八条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XXXX)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
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此类学生的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要件。
第三章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第九条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条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十一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
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我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救助申请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至12月份),原则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毕业生必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备注: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
二、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借款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三、在日常工作中,学院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如何还助学贷款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