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5.24
【字 号】
工商查档【施行日期】2018.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
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相关部门:
  为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范围
  按照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在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
证照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将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规定已在我市先予整合的7项证照事项继续纳入整合,在全市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原由农业部门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因设定依据已废止,取消备案管理。我市“三十一证合一”改革涉及的证照事项(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
  从2018年6月30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十一证合一”,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的采集共享,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后导入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一套资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一)设立登记。拟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申请人自愿选择采取“多证合一”方式登记的,除向工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外,还需一并完整填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2)。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直接颁发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企业无需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工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实时进行共享,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信息,并做好共享信息在各自业务系统中的有效运用。
  对于未填报相关备案信息或填报不完整的企业,不适用 “多证合一”登记流程,但不影响该企业获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后续另行通过相关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办理备案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结果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备案信息填报有误,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正的,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责,在事中事
后监管中修改或更正备案信息,更正后的信息不再反馈给工商部门。
  (二)变更、注销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核准后,将企业变更或注销信息实时共享给相关部门。
  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工商部门按照前述设立登记相关流程进行处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整合证照事项删减的,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相关部门对纳入整合的企业备案事项进行注销或取消的,应及时将该备案事项的删除结果反馈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三)其他事项。申请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原则上应当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办,其他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可通过窗口或全程电子化两种方式申办。
  在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整合证照事项备案的,不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应将原已登记、备案的结果信息批量
共享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将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信息共享
  (一)共享平台。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工作要求,“多证合一”改革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网址:23.36.21.131:8080)在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共享。
  (二)共享方式。除工商与海关部门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外,其他涉及“多证合一”改革的数据交换主要采取市级传输共享,即各有关市级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进行本系统(含市和区县部门)信息的共享。已建成共享平台的区县,可按照区县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进行传输。
  1.市工商局将已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按照国家统一数据规范要求传输至市共享平台。
  2.相关市级部门按照市共享平台的使用流程,通过在线服务方式及时全量获取或者根据
经营范围关键字搜索获取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企业登记信息,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本系统内的分发和在备案或监管业务中的有效应用。相关部门对企业备案事项增加或取消的,应及时将增加或删除结果传输至市共享平台。
  3.市工商局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档案管理
  对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档案由工商部门按照“一户一档”统一进行保管,经扫描后保存至工商电子扫描档案系统中,供相关部门共享查阅。
  对实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数据档案保存于工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供相关部门共享查阅。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多证合一”改革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推进改革工作
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改革进展情况以及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业务、技术专人负责,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衔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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