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 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工商查档(四)负责对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五)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七)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
(八)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辖区单位和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频次和权限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及频次:
(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
(一)在委托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吉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的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对构成拘留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自身名义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除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公安派出所对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火灾处置程序规定
一、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二、 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现场警戒、维
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超过2万元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在其管辖权限内的。
四、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五、 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确保火灾情况及时录入火灾统计系统。
六、 公安派出所在采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中,发现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基础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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