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附表 2)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一 | 主体资格 | |||||
1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 | 《公司法》第64条、65条、第77条 | ||
2 |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 批准文件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 | ||
3 | 设立城镇集体企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批准文件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 | ||
4 | 设立乡村集体企业 | 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批准文件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 | ||
二 | 农林牧副渔 | |||||
5 | 农药生产(包括联营、分厂设立、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 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批准 |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9条 | ||
6 | 化肥、农膜、农药经营 | 定点销售(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办理许可证;化肥参见表1第15项 | ||
7 | 种子经营 |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26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8 | 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畜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 《畜牧法》第22条 | ||
9 | 兽药生产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6条 | ||
10 | 兽药经营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12条 | 城乡集贸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1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许可证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 | 参见表1第94项 | |
12 | 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 | 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 | 资格审批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 | 参见表1第94项 | |
13 | 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 资格审批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 | 参见表1第94项 | |
14 | 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养殖和捕捞 |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养殖证》 《捕捞许可证》 | 《渔业法》11条、23条 | 参见表1第17项 | |
15 | 生猪屠宰厂(场) |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审查确定 | 《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 | 参见表1第84项 | |
16 | 粮食收购 | 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其审核发证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7 | 棉花经营者(棉花收购、加工) | 各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 资格认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 | ||
18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 见表1第13项 | 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公布 | ||
19 | 缫丝绢纺生产 | 国务院商务主管理部门 | 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准产证 | 见表1第82项 | 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公布 | |
三 | 矿产资源 | |||||
20 | 国有矿山企业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0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 参见表1第18项 | |
21 |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企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2、13、14条 | 参见表1第18项 | |
22 |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特定矿种的企业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 参见表1第18项 | |
23 | 矿产资源勘查企业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9条 | 参见表1第18项 | |
24 | 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开办的煤矿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 |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 | 《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炭法》第24条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参见表1第19项 | |
25 | 上述规定以外的煤炭企业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 《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炭法》第24、19条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参见表1第19项 | |
26 | 煤炭经营企业 |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资格审查 | 批准文件 | 《煤炭法》第48条 |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27 |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 | 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采矿许可证》 |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 |
四 | 食盐、碘盐 | |||||
28 | 食盐生产企业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定点生产 | 《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 | 定点生产 | |
29 | 食盐销售(批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 《食盐批发许可证》 | 《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 | 参见表1第20项 | |
30 | 食盐销售(零售) | 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零售单位负责 | 资格审批 | 《盐业管理条例》第21条 | 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31 | 碘盐加工企业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 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 指定经营 | |
32 | 碘盐批发企业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 资格审批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 参见表1第20项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五 | 供电业 | |||||
33 | 供电营业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电力法》第25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9条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
34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电设施的单位 | 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 | ||
六 | 建筑业 | |||||
35 | 房地产开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 批准文件 资质证书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七 | 交通运输业 | |||||
36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民用航空法》第92条 | ||
37 | 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生产的作业飞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气象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遥感测绘、文化体育及游览飞行活动(通用航空经营性企业) | 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批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民用航空法》第145条、147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
38 | 民用航空销售代理业 |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1条(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 | 该行政审批的依据为部门规章,但已经国务院批准 | |
39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民用航空销售代理业 | 经民航行政部门批准或民航地区行政部门批准 | 《批准证书》 《空运销售业务许可证》 |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0条 | ||
40 | 港口经营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港口法》第22条 | ||
4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货运经营,含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 《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第10条、第25条、第40条、第50条 | 修改后的新条例,2004年7月1日施行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42 | 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 交通主管部门 | 《水路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3、14条 | 未经交通部批准,三资企业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 | |
43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者 | 交通主管部门 国际海运条例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 | 《国际海运条例》第6、13条 | ||
八 | 公安(特殊行业) | |||||
44 | 制造民用支的企业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 《民用支制造许可证件》 | 《支管理法》第13、15条 | 参见表1第31项 | |
45 | 配售民用支的企业 | 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 《民用支配售许可证件》 | 《支管理法》第13、15条 | 参见表1第31项 | |
46 | 营业性射击场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 批准文件 | 《支管理法》第6条 | 参见表1第32项 | |
47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 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 新出台法规 | |
48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 |
49 | 生产烟花爆竹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经营烟花爆竹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发)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零售)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50 | 经销、烟火剂的供应点 | 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7条 | 参见表1第33项 | |
51 |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典当经营许可证》、《特行许可证》 |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 典当行变更相关事项(见办法第19条),须领取了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52 | 拍卖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拍卖文物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拍卖法》 《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地址等,应先报市商业委员会核准,江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九 | 化工行业 | |||||
53 | 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 | 国务院或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 | 参见表1第36项 | ||
5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国务院质检部门 | 批准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12条 | ||
55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56 | 危险化学品运输 | 国务院交通部门 | 资质审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道路运输条例》25条 | ||
57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分级审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见条例第7条 | |
十 | 医疗医药卫生 | |||||
58 | 药品生产企业 | 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管理法》第7条 | ||
59 | 药品批发企业 | 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管理法》第14条 | ||
60 | 药品零售企业 | 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管理法》第14条 | ||
61 |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单位 | 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4条 | 由国家指定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 | ||
62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确定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4条 | 同上 | ||
63 |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 | 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 | 批准证书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5条 | ||
64 |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 | 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 | 批准证书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5条 | ||
65 | 医疗机构的设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 ||
66 | 血液制品的生产 |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批准证书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67 | 血液制品的经营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批准证书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7条 | ||
68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 ||
69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 | 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重发 | |
十一 | 金融保险证券业 | |||||
70 |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业务范围批准文件(涉及人民银行的由人民银行核发;涉及外汇管理局的由外汇管理局核发;涉及其他有关的业务由其他相关性部门核发。) | 《商业银行法》第13、16、21条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委令2003第2号) |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计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 |
71 |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 | 银监会 |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业务范围批准文件(涉及人民银行的由人民银行核发;涉及外汇管理局的由外汇管理局核发;涉及其他有关的业务由其他相关性部门核发。) | 《外汇管理条例》第27条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委令2003第2号) | 同上 | |
72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银监会 |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业务范围批准文件(涉及人民银行的由人民银行核发;涉及外汇管理局的由外汇管理局核发;涉及其他有关的业务由其他相关性部门核发。)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6条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工商查档》(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委令2003第2号) | 注册资本100亿元由财政部划拔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73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 须经财政部同意 |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业务范围批准文件(涉及人民银行的由人民银行核发;涉及外汇管理局的由外汇管理局核发;涉及其他有关的业务由其他相关性部门核发。)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7条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委令2003第2号) | ||
74 | 储蓄机构的设立 |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批准 |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业务范围批准文件(涉及人民银行的由人民银行核发;涉及外汇管理局的由外汇管理局核发;涉及其他有关的业务由其他相关性部门核发。) | 《储蓄管理条例》第10、12条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委令2003第2号) | 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 | |
75 | 证券公司的设立(综合类和经纪类)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证券业务许可证》 | 《证券法》第117号 | ||
76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批准文件 | 《证券法》第123号 | ||
77 | 证券结算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批准文件 | 《证券法》第146号 | ||
78 | 期货交易所 | 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审批统一在国家局办理注册登记 | 批准文件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 | 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 | |
79 |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23条 | 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 | |
80 |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 《期货经纪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23条 | 国家已将注册登记权下放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 | |
81 | 保险公司 |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保险法》第77条 | ||
82 |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保险法》第132号 | ||
十二 | 邮政电信 | |||||
83 | 邮政企业设置 | 由邮电部批准 |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12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84 |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设置 | 由邮电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12条 | |||
85 | 电信业务 |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 | 《电信条例》第9、16条 | ||
86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前置 | |
87 |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 | 有权受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 | 《国际互联网经营许可证》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 未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 | |
88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 | ||
十三 | 广播电影电视 | |||||
89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 | 参见表1第63项 | |
90 | 电视剧制作单位 |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 | 参见表1第63项 | |
91 | 电影制片单位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摄制电影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10条 |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 | |
92 |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 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 | 《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 | 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93 | 电影发行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37条 | ||
94 | 电影放映单位 | 所在地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 | 参见表1第62项 | |
十四 | 出版业 | |||||
95 | 设立专门的地图出版社 地图出版、编制 |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测绘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10条 | 参见表1第65项 | ||
96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 | 印刷经营活动的解释详见条例第二条。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
97 | 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出版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12、15条 | ||
98 | 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 |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许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32条 | ||
99 | 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 | 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 《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 | ||
100 | 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 | 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 《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01 |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 《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 | 邮政企业也可以经营 | |
102 |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 《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出版管理条例》第37条 | ||
103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 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 《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43条 | ||
104 | 音像出版单位(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9条 | ||
105 |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 | ||
106 | 音像制品复制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 | ||
107 | 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2条 | ||
108 |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2条 | ||
109 |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指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7条 | 实行许可制度,指定经营 | ||
十五 | 文物文化娱乐 | |||||
110 | 文物商店(收购、销售文物)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批准文件 |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40条 |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企业。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11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文物拍卖许可证》 |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41条 拍卖法12条 |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企业。 | |
112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 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工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 | 申请人持国务院高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113 | 公共场所 |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 公共场所的解释见条例第2条 | |
114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水续的应按规定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11条、12条 | 娱乐场所改、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身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 | |
115 | 文艺表演团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 新颁布法规 | |
116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应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卫生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 | 同上 | |
117 | 演出经纪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 同上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18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1条 | 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
十六 | 旅游 | |||||
119 | 国际旅行社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9、12条 | ||
120 | 国内旅行社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9、12条 | ||
121 | 旅馆业、住宿业 | 当地公安机关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 | |
十七 | 民政 | |||||
122 | 殡仪馆、火葬场 | 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批准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 参见表1第104项 | |
123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批准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 参见表1第104项 | |
124 | 建设公墓 | 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批准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 参见表1第104项 | |
十八 | 中介服务 | |||||
125 | 会计师事务所 |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批准文件 | 《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 | 参见表1第97项 | |
126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 | 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批准文件 | 《注册会计师法》第27条 | 参见表1第97项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27 |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 批准文件 | 《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 | 参见表1第97项 | |
128 | 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 |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 | 参见表1第96项 | |
129 | 国内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 批准证书 | 《专利代理条例》第6条 | 参见表1第105项 | |
130 |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未明确 | 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可以从事国内专利代理业务; 参见表1第105项 | |||
131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 《批准证书》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8条 | ||
132 | 报关企业 | 经海关注册登记 | 《批准证书》 | 《海关法》第11条 |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参见表1第101项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十九 | 食品业 | |||||
133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指一切食品的生产,包括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企业)及食品摊贩、食品经营场所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
二十 | 外经贸 | |||||
134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 批准证书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 ||
135 | 中外合作企业 |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地方政府 | 批准证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 | ||
136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的)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
137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同上 | |
13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中等学历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同上 | |
139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条 | 同上 | |
140 |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金融业务许可证》 | 《商业银行法》第92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41 |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 批准部门(保监委) | 《保险业务许可证》 | 《保险法》第154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2条 | ||
142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17条 | ||
143 |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批准证书 | 《国际海运条例》第32条 | 经营以上业务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比例不超过49% | |
144 | 中外合资旅行社 中外合作旅行社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1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
145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 贸易商、制造厂商、运输代理商由对外贸易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其他行业按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 批准证书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5条 | 工商企字(1993)54号已授权各地方进行登记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46 | 核出口单位 | 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 《核出口许可证》 | 《核出口管制条例》第6条 指定经营 |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 |
二十一 | 烟草业 | |||||
147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12、25条 | 只能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 |
148 |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经营的)烟草专发或者省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 《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15条 | ||
149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 由县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16条 | ||
150 |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批准文件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41条 | ||
序号 | 经营行业或项目 | 审批或发证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依据 | 备注 | |
151 |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 《烟草专卖法》第29条 | ||
152 | 烟草(烤烟和名晾晒烟)收购 |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 《烟草专卖法》第10条 | |||
二十二 | 质量、计量、认证 | |||||
153 | 设立认证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第10条 | ||
154 |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第11条 | 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
155 | 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第13条 | ||
156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包括个体工商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计量法》第12条、18条 | ||
157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高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答复》 | ||
158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59 | 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化学品 | 药品类易化学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取得第一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 《易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8、9、10、12条 | 生产、经营易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是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60 | 易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化学品的 | 药品类易化学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经营许可证》 | 《易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1条 | ||
161 | 汽车、摩托车整车 和发 动机 生产 装配 加工 贸易 |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 参见表1第86项 | ||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