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石岐区陈翠云蔬菜档、中山市东升镇京珠大酒楼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工商查档***********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陈翠云蔬菜档,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虹路8号(一楼南街04、0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陈翠云,*,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京珠大酒楼,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道××号大锦中心4层1号、五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3GBN5U。
投资人:蔡子扬。
被告:蔡子扬,*,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关健敏,*,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吴耀兰,*,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陈翠云蔬菜档(以下简称陈翠云蔬菜档)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京珠大酒楼(以下简称京珠大酒楼)、蔡子扬、关健敏、吴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翠云蔬菜档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京珠大酒楼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又明确向京珠大酒楼主张权利,本院遂将京珠大酒楼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云蔬菜档经营者陈翠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被告关健敏、吴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珠大酒楼、蔡子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翠云蔬菜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京珠大酒楼、蔡子扬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916727.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16727.1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被告关健敏、吴耀兰对被告京珠大酒楼、蔡子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蔡子扬在原告处采购多批蔬菜、肉类等生鲜,当时被告蔡子扬仅要求原告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东升大锦城,但并未告知原告其在东升大锦城有京珠大酒楼和中山市××镇××餐饮管理服务部(以下简称大锦城餐饮服务部)两家企业。原告当时按被告蔡子扬的要求交付货物,且被告蔡子扬的员工已当场验收合格,并已使用原告货物。但被告蔡子扬收到货物后仅于2019年8月支付货款70611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关健敏、吴耀兰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蔡子扬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916727.11元。原告曾次催促被告蔡子扬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蔡子扬至今未付款。后在原告向被告蔡子扬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京珠大酒楼提起诉讼[案号:***********案]要求支付货款时发现,与原告进行对账的被告关健敏在对账时是大锦城餐饮服务部的员工,该服务部工商登记显示为个体工商户,且已于2020年9月28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被告蔡子扬是大锦城餐饮服务部的经营者,其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大锦城餐饮服务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原告的货物还送至京珠大酒楼处,京珠大酒楼及其投资人蔡子扬亦应承担货款清偿责任。被告吴耀兰、关健敏在送
货单以及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原告无法明确蔡子扬与吴耀兰、关健敏之间的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关健敏、吴耀兰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陈翠云蔬菜档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部分送货单;2.对账单、聊天记录截图;3.社保缴费证明、6694号案民事判决书、大锦城餐饮服务部、京珠大酒楼工商登记资料;4.病历证明。
被告蔡子扬、京珠大酒楼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关健敏辩称:1.本案尚欠货款发生在京珠大酒楼与原告之间,应由京珠大酒楼及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2.本案尚欠货款与关健敏无关,关健敏曾是京珠大酒楼的员工,担任会计职务,其履行职务行为代表京珠大酒楼签字对账,一切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京珠大酒楼承担,关健敏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关健敏于2019年4月入职京珠大酒楼,任职会计,因大锦城餐饮服务部也属于京珠大酒楼,故其是在大锦城餐饮服务部购买社保。关健敏确认原告有送货。原告送货至饭堂的送货单均载明大锦城5楼或大锦城,大锦城餐饮服务部隶属于京珠大酒楼,原告的送货不单止用于酒楼,还用于为整个大锦城的员工的饭堂。
因为京珠大酒楼要停业,吴耀兰、关健敏遂分别作为京珠大酒楼的出纳、会计,与供应商进行对账,此属履行职责的行为。关健敏、吴耀兰对账并审核完毕之后,会将相关材料送至“总公司”总财务室支出款项,至于“总公司”是指哪一个公司,关健敏不清楚。按照常理,“总公司”应该会在对账单盖章确认,原告持有的对账单之所以没有京珠大酒楼的盖章,估计是因为被告蔡子扬没有钱支付货款,所以没有在对账单上盖章,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京珠大酒楼由于资金紧张已停业,大锦城餐饮服务部已注销,被告蔡子扬作为京珠大酒楼、大锦城餐服务部的经营者,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关健敏的诉讼请求。
被告关健敏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中山市劳动合同。
被告吴耀兰辩称:1.涉案欠款发生在京珠大酒楼与原告之间,应由京珠大酒楼承担,以该酒楼的企业资产进行偿还。2.涉案欠款与吴耀兰无关,吴耀兰曾担任京珠大酒楼兼职出纳职务,代表京珠大酒楼签字确认货款系职务行为,一切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京珠大酒楼承担,吴耀兰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蔡子扬的父亲蔡锦文名下有很多公司,大锦城是蔡锦文名下的物业。大锦城针对餐饮部分办理有两个营业执照,一个是京珠大酒楼,另
一个是大锦城餐饮服务部。吴耀兰的社保系由中山市东升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吴耀兰于2003年入职中山市东升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京珠大酒楼开业之后蔡锦文让其到京珠大酒楼处负责出纳工作。原告是供货至京珠大酒楼、大锦城餐饮服务部,大锦城餐饮服务部实际上是整个大锦城员工的饭堂。原告送货后是由仓管人员负责签收,月底统计对账,对账单由各个部门对账并签名确认之后交到吴耀兰处,由其安排付款。2020年7月京珠大酒楼停业,并有通知供应商进行对账,由吴耀兰负责对账并确认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名。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仅仅是吴耀兰的工作内容,其无需承担责任。至于对账后为何没有付款,是因为京珠大酒楼停业缺乏资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吴耀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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