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  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件。
(三)借款人及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以往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项抵押物业可产生稳定的自营收入或租金收入。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可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是我行的战略客户,贷款期内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应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80%以上。同时要求必须先落实其他补充还款来源,确保按期足额还款。
如贷款期内抵押物业全部或部分转为销售,需将销售方案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原则上,如销售款或申请人其他自筹资金能够按照足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可同意销售,但必须在注销抵押登记前足额偿还我行贷款;如无法足额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须重新上报审批授信方案。
(二)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为同一法人的,借款人须书面承诺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在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监管账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确保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全部质押给我行。
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相关收入均须进入监管账户管理,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三)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非同一法人的,经办机构须详细核实委托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期限、经营收入管理和分配等,确保贷款期内经营权和经营模式的稳定,确保产权人(借款人)从抵押物业取得的所有收入按前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执行。
产权人(借款人)和经营人须同时承诺,抵押物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投资、质押、股东变动等),须经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或提前结清贷款。
(四)针对抵押物业设立的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入账户监管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和经营人。
(五)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六)如果组成银团贷款,应按《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操作。
(七)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我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不得流入违规领域。
第六条  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只能用于抵押物业除资本金以外的建设投入,资
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如该项建设投入已由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解决的,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替换抵押物业建设前期除资本金以外的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其中用于偿还股东(关联方)借款的贷款资金,严禁被股东(关联方)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违规领域。
第七条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案。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按现金流测算情况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争取均衡还款),至少每半年还款一次。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  抵押物
第九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与抵押物业相关的批文、产权证、资金投入证明、相关合同、审计报表、物业出租和其他经营收入证明等各项资料。
抵押物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业必须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投入商业运营,其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
按揭条件(二)抵押物业已取得或能够取得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地区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包含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业土地使用权须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抵押物业实际用途与土地规划、建筑规划用途一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