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经纪机构:
交易方留存信息表
房屋出卖人
姓名 | |||||
性别 | 国籍 | 中国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产权共有人
姓名 | / | ||||
性别 | / | 国籍 | 中国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日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 ||
通讯地址 | / | ||||
房屋买受人
姓名 | |||||
性别 | 国籍 | 中国 | 出生日期 | 年月 日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共有买受人
姓名 | / | ||||
性别 | / | 国籍 | 中国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日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 ||
通讯地址 | / | ||||
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本合同全部文件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文本。如交易一方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及中介方。
甲方(出卖人)签章: 乙方(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买受人、经纪机构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 房屋状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登记坐落为: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
数为: 层,所在楼层为第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或车位: 。
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一。
2.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
(二)房屋权属情况
1.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证号: 。
2.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或车位单独登记的,所有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如下: 。
2手房贷款(以上应如实填写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持权属证号)
(三)该房屋抵押情况:☒【抵押】 ☒【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
债务履行期限: 。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 种情况。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若承租人不是买受人,出卖人承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4.其他约定: 。
(五)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处置权,出卖意愿真实,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退还已交定金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六)出卖人、买受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已知晓,如房屋存在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居住权,房屋买卖不影响已登记的居住权。
第二条 房款支付
(一)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含一并出卖的附属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二)房款交割方式约定为【资金监管交割房款】【自行交割房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二。
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交割房款的,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方式,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 元(大写: 元整),【商业贷款】¥: 元(大写: 元整),由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买卖双方应当于 年 月 前,提供办理贷款手续所需的资料。
1.如银行未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于 (约定时间或条件)前,以现金方式支付。
(2)解除合同,终止交易,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含定金)应如数返还,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贷款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 。
2.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有关事项
(一)买卖双方定于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正式交付该房屋。出卖人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在交房当天一起到场查验房屋,共同对该房屋、附属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记载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等进行验收、记录、交接。查验情况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出卖人将该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人,即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二)该房屋若建立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出卖人同意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变更至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三)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为保障该房屋的交付、户籍迁出以及燃气、供水等相关权益更名事项的履行,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房屋交付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所有手续变更 。
第四条 买卖双方就该房屋产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承担约定如下: 。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打印合同文本。
买卖双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第七条 经纪服务
(一)出卖人、买受人义务
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房屋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出卖人配合经纪机构查询该房屋权属信息,并书面告知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3.买受人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资料、其它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
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4.买卖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本合同,配合经纪机构完成经纪服务。
(二)经纪机构义务
1.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经纪机构应向买卖双方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批准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等证件。
3.经纪机构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查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查询核验该房屋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4.经纪机构协助买受人了解房屋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由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房屋、设施设备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5.签订本合同前,经纪机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房地产
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6.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卖双方的信息,或将上述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三)委托事项
1.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交易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税费、市场行情咨询。
2.经纪机构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就该房屋交易一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四)经纪佣金支付
1.佣金标准
经纪机构完成委托事项,出卖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 %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 %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买卖双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经纪佣金。
(五)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签约当事人违约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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