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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位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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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机构职责 (2)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2)
第四章产品要素 (3)
第五章放款模式及贷款担保 (6)
第六章合作机构管理 (7)
第七章贷款业务流程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车位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车位,是指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与住宅或商业用房配套的车位(或车库,下同)。包括一手车位和二手车位。
一手车位是指我行认可准入的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向自然人销(预)售的车位。2手房贷款
二手车位是指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再次向自然人出售的车位。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车位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借款人本人(或父母、配偶及子女)名下商品房(含住房和商业用房)配套车位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车位贷款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所购房屋配套车位的所有权,且车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到期日,贷款结清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结清日,其他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个人房屋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贷款购买与所购房屋相配套的车位使用权,但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到期日,贷款结清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结清日。
(三)借款人未在我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所购房屋配套车位的所有权,且车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个人车位贷款坚持“部分自筹、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个人车位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我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0号,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须具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4〕20号,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准入借款人
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一、二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75%以下(含75%);第三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本次贷款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以上(含BB级)。
第九条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车位贷款:本人或配偶当前拖欠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本人为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
第十条共同借款。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但同一笔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两名。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另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之后承担同等还款义务。除非另有规定,本办法对于借款人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产品要素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车位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二)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一、二类客户可延长至70年。共同借款的,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以年龄较大的申请人为准,主借款人为一至三类客户的,可以年龄较小的申请人为准。
(三)车位配套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贷款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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