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一、 商转公贷款对象
1、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
2、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房屋抵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5、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不良还款记录及逾期贷款余额;
3、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4、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3、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4、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5、符合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6、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转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1、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
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取万元整数);
3、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范围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四、商转公贷款可贷期限
住房公积金转贷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原商业性贷款的剩余年限内;
3、转贷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五、转贷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手房贷款 六、转贷材料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贷申请表”);
2、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即显示职工连续三个月工资明细的工资折/卡复印件;
5、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最少反映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
6、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开发商盖章或档案留存部门调档)。
7、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原商业贷款为商品房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提供;原商业贷款为二手房的,必须提供。)。
10、中心及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转贷流程
1、转贷申请
转贷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领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转贷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贷审批书。
3、结清原商业贷款
转贷申请人接通知后,按约定时间自筹资金提前归还全部商业贷款余额,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
4、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转贷申请人结清原商业性贷款,注销原抵押后,携带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证明及原抵押注销证明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5、银行放款
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办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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