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人员持证上岗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所有人员持证(本制度特指基金从业资格证,下同)上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是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持证上岗是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鼓励公司所有员工不断进取,提升业务素养,锻炼业务能力,同时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和资质资源,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员工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及奖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章 实施制度
第四条 办上岗证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每月均可报名考试,对于未拿到基金从业资格证者,必须坚持每月每次报名,并认真对待,及时、科学、有效备考,考试当天,如无极特殊情况,必须参加考试。
第五条 为了做好尚未取得证书员工的报名工作,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关注每月的报名起止时间,并及时通知到每位员工,在截至日期前,再次提醒督促。
第六条 为了保证尚未取得资格证书员工均报名了相应月次考试,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要求员工将报名成功的页面截图上交,并做好存档,以备查看。未及时上交截图者视为未报考。
第七条 对于积极报名参加考试且通过者,公司在全体员工大会上进行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发放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八条 对于不积极报名参加考试者或报名之后不认真准备者或报名了但未参加考试者,公司在全体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公司业务人员未拿到基金从业资格证者,公司有权对该员工进行转岗或待岗惩罚,
并只发放待岗工资,直至其通过考试为止。
第三章 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员工从业资格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使用,职工离职时,将其归还本人。
第十一条 证书持有人擅自将证书出借、出租、转让和到外单位注册的,公司有权向持证人员提出:
(一)赔偿所有与办理资格证书相关的培训、注册、获取证书奖励、证书补贴等各项费用。
(二)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已在外单位注册而拒绝变更回公司,与外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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