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各有关民办幼儿园:
我区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即将到期,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深教〔2007〕155号)精神,现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范围
《办学许可证》将于2010年4月20日前到期的民办幼儿园,需办理延期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章程依法开展保教活动;
(二)各项变更和人员聘用按规定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或备案;
办上岗证 (三)举办者按章程的规定出资,并按时、足额、到位;
(四)具备有效的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
(五)提交材料齐全,各种证书合法、有效;
(六)董事、法定代表人、园长、财务人员符合规定;
(七)财务管理规范,收支合法、真实,办园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无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的情况;
(八)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违法行为。
三、提交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
(二)《办学许可证》正本(原件);
(三)《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要求的材料,具体如下:
1.幼儿园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幼儿园园舍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园长、财务人员简历(原件);
4.园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上岗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6.年检中未上交建筑、消防证或证件有更新的幼儿园,需上交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若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园舍租赁合同等证件快到期,请各幼儿园预先做好延期工作,否则办学许可证的延期时间将受限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学许可证》延期的民办幼儿园将有关材料提交至街道教育办;
(二)街道教育办对材料进行核查、审验原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09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区教育局幼教室。
(三)区教育局幼教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各街道报送的民办幼儿园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抽取部分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检查。
(四)符合延期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区教育局予以延期。
附件: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联系人:潘琳 :27756720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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