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海龙马林刘媛 
【审理法官】周海龙马林刘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谭某;陈某 
【当事人】谭某陈某 
【当事人-个人】谭某陈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法院离婚程序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谭某。 
【更新时间】2021-11-01 03:28:53 
谭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5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谭某。
落款
审判长  周海龙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俊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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