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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3)**40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员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员工,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其向**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为16,393.26元;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双方离婚纠纷一案中[(**)********]自认收到借款用于赎车,一审判决也确认该借款44,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中,其主张“这44,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50%分割,另外这44,000元没有用于家庭
生活支出,全用于还婚前债务,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请求补偿11,000元”(一审法院于******对其制作的调查笔录)。一审法院认为其仅主张该笔共同财产中11,000元与其主张不符,相差22,000元。
**辩称: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仍然持私自刷走其信用卡40,000元,该行为应属于**恶意透支、嫁祸其负债的行为;二、44,000元债务是**在一审期间意欲提起的反诉请求,但**最后撤回了反诉,一审法院就不应对此作出认定并进行分割,该笔借款不应扣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位于****175栋452**房屋归**所有,**向**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屋贷款的一半即29,000元,剩余房贷由**继续偿还;二、×××**车辆归**所有,**向**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车辆贷款一半即22,000元;三、依法分割**的社保金(指基本养老金)9000元;四、共同债务60,000元(**住院借款20,000元及**刷**的信用卡借贷的40,000元),由**和**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识,于******在**登记结婚。******,**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35个月。******,**与**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内容为购买位于**XXXX**房屋一套,价值295,265元,**(**)**不动产权第XXXX**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房屋为单独所有。******,案涉房屋抵押给**,抵押期限为15年、抵押金额为2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还房贷1,591.67元,总计**元。**、**经协商同意案涉房屋归**所有,以及离婚时房屋价值295,265元。******,**个人购买**一辆,价值72,900元,首付22,900元,贷款5万元、贷款利息9675元,贷款期限自******至******,每月还款**元。**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9,945.84元(**元×6个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贷**元(**元**个月)。书载明:案涉车辆所有人为**,******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经协商同意案涉车辆归**所有,以及离婚时车辆价值35,000元。******,**(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甲乙双方于******至法院起诉离婚,****判不离。现经双方协议,同意离婚,协议如下: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未生育,无子*抚养权;3.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有共同财产归*方所有,*方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4.婚后无共同债务。******,**、**在(**)********案件的调解笔录中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案件笔录中,**陈述“****,银行扣留了我的车,我向**借了45,000元,又向我家人借了90,000元,把车
赎回来,车**为×××.”“我只知道有45,000元,当时赎车的时候,**给我转账了45,000元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那30,000元我不知道。”******、******、******,**分别向**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4000元、20,000元,合计44,000元。再查明,**、**均同意对离婚时对方银行卡中的存款不再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然在**婚姻**协议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二人在**受理的(**)********案件中均陈述没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改变了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由协议离婚变为诉讼,在不同的途径下,适用不同的程序。其次,**、**在明知何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均作出无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并未告知其二人曾经达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该行为视为对财产分割的变更,而非延续。现**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房屋贷款和车辆贷款属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情形。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本案中,**主张位于****175栋452**房屋归**所有,**向**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屋贷款的一半即29,000元;×××**车辆归**所有,**向**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车辆贷款一半即22,000元。诉讼过程中,**、**均同意案涉房屋归**所有,并协商一致案涉房屋现价值295,265元,与房屋购买时相同,一审法院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元(1,591.67元×35个月),依法予以分割,**应向**支
付房屋补偿款**元(**元×50%),剩余贷款由**自行偿还。**、**均同意案涉车辆归**所有,并协商一致案涉车辆现价值35,000元,一审法院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辆贷款折价后予以分割,**应向**支付车辆补偿款,该补偿款计算公式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款数额÷车辆总价款)×离婚时车价×50%,车辆总价款=购车时车价+应还贷款利息,经计算得出车辆补偿款为10,539.03元[**元÷(72,900元+9675元)×35,000元×50%],上述房屋补偿款、车辆补偿款合计38,393.26元(**元+10,539.03元)。**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夫妻共同财产44,000元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赎车),要求**补偿其11,000元的主张,因**曾在**(**)********案件自认借款赎车及收到款项的事实,在本案中又予以否认,违反禁反言原则。现**仅主张共同财产中的1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应向**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共计38,393.26元,**向**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婚前债务(赎车)的11,000元,二人之间的款项相互抵销,**应向**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27,393.26元(38,393.26元-11,000元)。本案中,**主张分割**基本养老金9000元,因**、**解除婚姻关系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故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共同债务60,000元,因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仅处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有共同债务,可由债权人另寻途径解决。对**抗辩应按照照顾*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意见。首先,**、**从相识多年到步入婚姻再到解除婚姻,这一路走来,双方之间肯定付出了很深的感情才能成为一家人,但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和琐碎之事导致两人又成陌路,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方式对家庭有过付出,希望二人能好聚好散;其次,**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存在过错。故对**的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XXXX**房屋归**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负责偿还;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车辆归**所有;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27,393.26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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