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8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9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翁俊李彦褚虹 
【审理法官】翁俊李彦褚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刘某 
【当事人】张某刘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刘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确权并分割的XX公司股权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该股权尚不具备分割的前提条件,上诉人暂不具备诉的利益,一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解冻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确权并分割的XX公司股权已经被多家法院查
封,目前该股权尚不具备分割的前提条件,上诉人暂不具备诉的利益,一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3: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张某、刘某原系夫妻,1988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生育一女,2019年12月10日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XX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刘某持有XX公司96%的股权,案外人持有公司4%的股权。张某、刘某双方一致认可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96%的股权处于被多家法院查封中,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9月21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96%的股权
中的48%归张某所有,并要求刘某配合张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诉请,因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股权已经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根据出具的相关审判意见,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张某请求确认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股权96%中的48%归张某所有的诉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9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2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具有驳回起诉的情形,审判意见不能作为法院裁驳的依据。本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2.本案并非确权之诉,且法院未告知上诉人相关救济途径,上诉人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权利。本案诉请的实质系分割在被上诉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并非确认该股权的权利归属。3.一审直接驳回起诉没有考虑到查封股权的债权人愿意配合解除冻结的实际情况,违背确权案件审判与执行的协调运作的立法本意。经过上诉人的积极沟通,查封股权的债权人已经愿意配合解冻,法院可以向债权人核实或者要求债权人出具相关书面文书,判决本案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直接驳回无法解决争议,
保护当事人利益,也违背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某未答辩。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对刘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刘某所持有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96%的股权,依法进行分割,确认其中的48%为张某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配合张某办理系争股权中张某所得部分变更登记在张某名下。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张某、刘某原系夫妻,1988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生育一女,2019年12月10日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XX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刘某持有XX公司96%的股权,案外人持有公司4%的股权。张某、刘某双方一致认可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96%的股权处于被多家法院查封中,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12月29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9月21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96%的股权
中的48%归张某所有,并要求刘某配合张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诉请,因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股权已经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根据出具的相关审判意见,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张某请求确认刘某所持有的XX公司股权96%中的48%归张某所有的诉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确权并分割的XX公司股权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该股权尚不具备分割的前提条件,上诉人暂不具备诉的利益,一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     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翁 俊
审 判 员 李 彦
审 判 员 褚 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青青
书 记 员 胡惟珺
法院离婚程序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
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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