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13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
【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姚某;陈某
【当事人】姚某陈某
【当事人-个人】姚某陈某
【代理律师/律所】卢婧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魏萍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奚安娜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婧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魏萍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奚安娜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婧魏萍奚安娜
【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姚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姚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06:57
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13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法院离婚程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婧,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安娜,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素,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9日上诉人姚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姚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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