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2、金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5
【案件字号】(2021)皖10民终9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继全吴天石谢慧慧
【审理法官】朱继全吴天石谢慧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汪某2;金某;汪某1
【当事人】汪某2金某汪某1
【当事人-个人】汪某2金某汪某1
【代理律师/律所】汪一格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一格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一格朱有志
【代理律所】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汪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汪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汪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汪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15:48
汪某2、金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民终9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2。
法院离婚程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一格,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汪某1。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汪某1母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某2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原审第三人汪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某2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汪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继全
审 判 员 吴天石
审 判 员 谢慧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书 记 员 郑 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