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
论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
作者:秦萌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9
        要:意外伤害中医疗保险等是否为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等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意外伤害医疗险等,按照法律的规定,仍然属于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意外伤害医疗险等医疗费用类险种的人身保险中可以适用,对于损害补偿原则的具体适用,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
        关键词:损失补偿;人身保险;适用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9316日,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全家福激活卡两份,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额24万,意外医疗险保额1.6万。保险期间自20093中国人寿激活卡激活17日至2010316日。2009428日,被保险人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郎某驾驶的农用运输四轮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郎某在赔偿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后,张某又向保险公司理赔,请求
赔付医疗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张某的医疗费从加害人郎某和另一家保险公司处获得了足额赔偿且没有提供原始凭证为由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和张某在《保险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约定张某从其他处获得医疗费赔偿后不得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赔偿,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负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义务,现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自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因此,张某有权获得双份赔偿。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357日,李某佳之母所在单位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在西陵保险公司为其购买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17日,李某佳发生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1313.9元,因李某佳另在泰康保险公司购买了四季长乐终生分红人身保险,该保险亦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事故发生,李某佳到泰康保险公司理赔后,李某佳再持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到西陵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予重复理赔。李某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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