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浩必斯嘎拉图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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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临河区新华街与乌兰布和路交叉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舆,系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必斯嘎拉图,*,蒙古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与被告浩必斯嘎拉图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浩必斯嘎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9978.76,利息6384.12元,手续费105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81.65元,合计110144.53元,并自2021年10月4日起以欠款本息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理由:2020年3月12日,被告浩必斯嘎拉图向原告申请爱家信用卡,在申请时被告知悉并承诺保证遵守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的申请经审核后获得原告批准,原告向其发放6259××××4383号信用卡。同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申请。2020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90000元信用额度,分期数36期(一期一个月),手续费费率为12%,手续费金额10800元,手续费按分期期数平均分摊到每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如逾期未足额偿还当期欠款,则依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计收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2020年3月23日,被告浩必斯嘎拉图消费90000元,并成功办理分期业务。自2020年5月4日起,被告未依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宣布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提前到期,被告偿
中国银行异地取款手续费还剩余欠款本金89978.76元,利息6384.12元,手续费105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81.65元,上述金额合计110144.53元,并自2021年10月4日起以欠款本息为基数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浩必斯嘎拉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浩必斯嘎拉图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3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申领了原告银行的爱家信用卡(卡号:6259********)。2020年3月23日,被告浩必斯嘎拉图使用该卡消费90000元,后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约定分期期数36期(一期一个月),约定手续费费率为12%,手续费金额10800元,手续费按分期期数平均分摊到每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如逾期足额偿还当期欠款,则依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计收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后,被告浩必斯嘎拉图只还过本金21.24元,未按分期还款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至2021年10月4日前,被告浩必斯嘎拉图共欠原告借款本金89978.76元、利息6384.12元、手续费105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81.65元,上述金额合计110144.53元。信用卡领用合
约中约定,发卡方对用卡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2021年10月4日,原告因被告未依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宣布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提前到期。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被告领取原告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消费后又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被告未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约定按期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的约定,持卡人违约后发卡银行有权宣布协议项下所有欠款提前到期,故,原告请求其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书》提前到期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应当依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款项。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提前到期。
二、被告浩必斯嘎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2021年10月4日之前的借款本金89978.76元、利息6384.12元、手续费10500元、
逾期还款违约金3281.65元,上述金额合计110144.53元。
三、被告浩必斯嘎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2021年10月4日之后剩余欠款本金89978.76元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1元,由被告浩必斯嘎拉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俊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成名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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