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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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38号1至13、20、21、23、26、27层。
负责人:徐建叶,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珂,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豪,*,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与被告李志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借据的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19年12月2日。
中国银行异地取款手续费(二)合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2019年YK字3622号)。
(三)出借人: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李志豪,借款用途:个人消费。
(四)借款金额: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0元。
(五)借款时间:2019年12月2日。
(六)借款期限:60期,一期为一个月。
(七)还款方式:分期付款本金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
(八)手续费:分期手续费费率为使用分期额度的17.5%,计26250元,分期收取。
(九)利息:银行对借款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十)还款违约金: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借款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
(十一)违约条款: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提
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对造成银行损失的,须完全承担银行全部损失。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
(一)交付方式:原告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直接将借款金额划到被告李志豪的账户里。
(二)交付金额:150000元。
(三)交付时间:2019年12月2日。
三、欠款金额:被告自2021年10月3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1年11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中国银行番禺支行本金97500元、手续费17278.66元、利息76.42元,还款违约金138.67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97500元、手续费17278.66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利息为76.42元,还款违约金为138.67元,以上共计114993.75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的透支利息按照按月计收复利,
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还款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财产保全情况:原告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就本案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就原告的申请作出***********西樵江滨花园滨城6座805房,并产生保全费1095元。
六、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李志豪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与被告李志豪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李志豪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可宣布全部欠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所有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志豪清偿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虽然案涉借款以信
用卡形式借出,但案涉借款实为个人消费,为单笔大额借款,并非一般信用卡刷卡消费纠纷,实际上是以信用卡为载体的大额借款分期还款纠纷,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点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规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的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银行流水、欠款明细等材料,认定被告李志豪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7500元、手续费17278.66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利息为76.42元,还款违约金为138.67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利息按涉案合同、领用合约约定的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还款违约金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且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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